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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募基金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6.3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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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一般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這又可以叫做私人股權投資,因此這不能用於股票市場自由交易。以下詳細介紹什麼是私募基金

什麼是私募基金1

一、私募基金是什麼意思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羣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衆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爲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什麼是私募基金

二、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首先,投資目標不一樣。公募基金投資目標是超越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追求同行業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標是追求絕對收益和超額收益。但同時,私募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其次,兩者的業績激勵機制不一樣。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費,與基金的盈利虧損無關。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產品單位淨值是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費,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虧損的,那麼他們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業績利潤提取的業績報酬是20%。

什麼是私募基金2

私募股權投資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

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爲,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爲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範仍然不足,爲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什麼是私募基金 第2張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祕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衝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爲,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僱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爲了保證專有性祕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註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註冊證明、省的註冊證明和國外註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註冊機關申請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註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註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註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所有的商業祕密、專有技術祕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爲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

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祕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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