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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合同範文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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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承擔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承擔合同範文合集10篇

承擔合同 篇1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它首先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着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麼,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勞動合同並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並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該案中用人單位應屬於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於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民訴證據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並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承擔合同 篇2

買受人有如下義務:

1.支付價款的義務。

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價款沒有確定,則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履行付款義務。

(2)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地點沒有確定,則一般應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

(3)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時間沒有確定,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接受標的物並對其進行檢驗的義務。

首先,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其次,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收到的標的物進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如果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應當將此情形在檢驗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承擔合同 篇3

網友提問:

您好,律師,我由於打算去北京發展,所以想辭掉現在的工作,但我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我想諮詢一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承擔合同 篇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的利益都是一種保障。但現實中有的單位爲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在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受到處罰的,除了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會視爲他們之間已經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單位對勞動者應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減少。

承擔合同 篇5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範圍的確定取決於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爲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爲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爲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並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爲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爲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爲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擔合同 篇6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信等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共計元(大寫:)。乙方所承擔的債務系甲方作爲丙方股東、法定代表人期間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負債原因如資金週轉借款等。

第二條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並自願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爲丙方債務人。丙方對上述全部債權債務數額予以認可。

第三條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議無關。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爲由,拒絕本協議的履行。

第四條丙方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其負擔的全部債務。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甲方退出債權債務關係。

第五條丙方對外負擔的債務也均與甲方無關,相關債務均由乙方與丙方共同努力對外清償。

第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承擔合同 篇7

我國法律規定了公司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纔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究竟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法律對勞動者是給予了很多保護的,這裏的公司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其中一種保護。所以,以後勞動者要是再遇到這樣的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承擔合同 篇8

甲方:陝汽集團寶雞華山工程車輛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車公司

乙方:

爲確保甲方車輛安全,及時,準確的送達至目的地,確保駕送過程甲方車輛不受任何損失,並避免甲方的風險,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以下運送車輛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運特種車範圍

1、乙方負責甲方指定出廠車輛的發送業務。

2、在整車合同履行過程中,車輛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但特種車運送途中的全部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乙方在履行送車業務時,無權對車輛進行其他用途的處理,不得進行貨物運輸。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對乙方的承接駕送資質條件及駕送司機進行審查。

2、有權對乙方送達的車輛規定送達時間,覈定里程標準。

3、有權對乙方在車輛送達過程中進行調度,監督,檢查送達及時性,時間,地點,里程和動態跟蹤監控。

4、有權對乙方車輛駕送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對乙方駕送車輛的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造成車輛價值損失的,有及時知情權,並有監督乙方向受害方給予賠償的權利,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有向乙方提出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

1、負責爲乙方提供合格的車輛,並提交給乙方委派的駕送司機驗收。甲方對乙方委派的駕送司機進行專業的車輛使用技能進行培訓並達到合格的標準。

2、對不符合質量的車輛,由甲方協商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車輛合格。

3、負責爲乙方提供齊全的隨車工具,配件及車輛的各類檔案資料。不得缺少或更換。

4、負責對乙方業務代理人辦理車輛發運交接等業務手續。

5、負責對乙方在運送過程中車輛修復後的質量驗收及處理工作。

6、協調乙方與收車人(經銷商及用戶)的關係,並配合處理送車過程中所出現的各類問題。

7、因甲方錯發車及車輛配置,發車指令錯誤或非運輸質量等原因,造成收車人拒絕收車,由甲方負責協調承運車的接收地點,並承擔乙方發生的相關直接費用。

8、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保用維修服務站資料及服務商務政策,便於乙方在送車過程中出現困難得到及時救助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按本合同具有甲方車輛的承運權及獲得運費權。

2、根據運輸條件的變化,對價格里程參與覈定。

3、有權對甲方駕送相關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4、乙方有權自行辦理車輛行駛相關手續,車輛送達後與經銷商進行結算。

(二) 乙方的義務

1、負責運輸能力的保障及甲方車輛的財產安全,確保甲方車輛及時安全送達。

2、遵循甲方的發車指令和要求,服從甲方的調度。

3、按甲方要求的時間、指定的地點、車型、數量安排司機及時、安全保質保量送達車輛與收車人辦理車輛交接驗收及車輛的操作培訓,同時將車輛驗收單及時交送甲方。

4、對駕送車輛,在接車時進行外觀質量完好性能及車型、車號、顏色、配置、車輛檔案、提車手續與實物、符合性隨車工具及配件對照檢查。

5、乙方承接車輛時,應自覺遵守甲方廠內道路交通及現場車裏那個挺煩那個等有關規定,服從廠區管理制度。

6、乙方承運車輛應自覺遵守和服從甲方門崗出入管理檢查。

7、乙方在駕送過程中,由於運輸質量問題在成甲方車輛碰損、刮傷、外部磨損、缺漆、輪胎損傷及車輛性能損壞由乙方進行修復、賠償,以達到甲方入庫檢驗標準。

8、在駕送過程中,對甲方車輛造成錯送(甲種車送往乙種車、甲地送往乙地)造成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9、乙方必須根據甲方的產銷能力,及時調整運力資源,保證商品車正常發運,並有協助甲方到送配件的義務。

10、乙方自行辦理駕送車的所需一切手續(包括臨牌、保險)

11、在駕送中,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交通事幫,影響正常送車,乙方(承運司機)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在調整承運時間後完成駕送任務。

12、乙方司機出現的一切傷亡事故等問題均由乙方全部負責,與甲方無關。

13、乙方向甲方提供代表乙方的業務代理人及授權委託書,並提供乙方司機花名冊。

14、乙方司機送車途中不得自己調整車輛取力傳動裝置,如發生故障,先和甲方技術人員聯繫,根據甲方指導意見進行操作。

15、負責配合甲方做好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條 運輸結算標準

1、結算辦法: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運輸及三費標準與經銷商直接結算。

2、結算里程及單價以甲方提供的里程標準和費用標準。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不按本合同各項條款履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由於乙方不按本合同各項條款履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如雙方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寶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七條 其他

1、當國家宏觀政策,運輸市場價格等較大變化時,雙方可對有關標準協商調整。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經簽訂,具產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5、合同期限一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地點: 法定地點: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承擔合同 篇9

房屋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的;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5、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承擔合同 篇10

實踐中,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即可能是因爲單位的原因,也可能是基於勞動者的原因。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要是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話,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的問題,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有的單位認爲只要不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就能減輕自己對其的一些義務。這樣的想法很明顯是不對的,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存在,只要單位與職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職工也是可以就此要求享受法律上規定的一切合法待遇。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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