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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知情同意書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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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動手術之前醫生都會給病人或者家屬一份知情同意書。但是很多人不瞭解,會誤以爲這是醫生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而醫生也很爲難,按照相關規定,家屬或病人不簽署知情同意書,後面流程無法推動,今天就帶大家瞭解一下什麼是知情同意書。

什麼是知情同意書

什麼是知情同意書1

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患者表示自願進行醫療治療的文件證明。但現階段,患者對知情同意書存在許多不滿,感覺像籤“生死狀”。知情同意書必須符合“完全告知”的原則。採用受試者能夠理解的文字和語言,使受試者能夠“充分理解”,“自主選擇”。知情同意書不應包含要求或暗示受試者放棄他們獲得賠償權利的文字,或必須舉證研究者的疏忽或技術缺陷才能索取免費醫療或賠償的說明。

知情同意書內容:研究背景(包括研究方案已得到倫理委員會的批准等)與研究目的;哪些人不宜參加研究;可替代的治療措施;如果參加研究將需要做什麼(包括研究過程,預期參加研究持續時間,給予的治療方案,告知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檢查操作,需要受試者配合的事項);根據已有的經驗和試驗結果推測受試者預期可能的受益,可能發生的風險與不便,以及出現與研究相關損害的醫療與補償等費用;個人資料有限保密問題;怎樣獲得更多的信息;自願參與研究的原則,在試驗的任何階段有隨時退出研究並且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受影響的權力。聲明已經閱讀了有關研究資料,所有的疑問都得到滿意的答覆,完全理解有關醫學研究的資料以及該研究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受益;確認已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考慮;知曉參加研究是自願的,有權在任何時間退出本研究,而不會受到歧視或報復,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同意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或申辦者查閱研究資料,表示自願參加研究。

簽字項:執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受試者必須親自簽署知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對無能力表達同意的受試者(如兒童、老年癡呆患者等),應取得其法定監護人同意及簽名並註明日期。

執行知情同意過程的醫師或研究小組指定的醫師必須將自己的聯繫電話及手機號碼留給受試者,以保證隨時回答受試者提出的疑問或響應受試者的要求。

什麼是知情同意書2

知情同意,是個新生概念

手術是一種有風險的治療方式,我們似乎會想當然地認爲,沒有誰會在不明風險的情況下就稀裏糊塗地去做一次手術。但相比於漫長的醫學發展史,知情同意這一醫學倫理的形成還是相當晚近的事。

針對納粹醫生濫用人體做試驗而於 1947 年制定的《紐倫堡法典》,第一次提出了知情同意原則,規定人體試驗必須取得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此後,該原則的適用範圍由人體試驗擴大到了治療領域,知情同意成爲病人重要的權利之一。這被視爲醫療知情原則的重要起點。

我國醫療知情同意的原則引進較晚。1982年衛生部頒佈的《醫院工作制度》規定,“實行手術前必須有患者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這是知情同意原則第一次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出現。而後這一原則不斷在司法及醫療領域普及強化。

簽署同意書,是一次重要的醫患溝通

在醫學倫理中,知情同意權的本質,體現在尊重原則與不傷害原則。

在尊重原則中,除了對患者生命價值的尊重外,更主要的其實是尊重患者的醫療自主權。患者在充分知悉相關信息之後,有權就自己的疾病如何處置作出合乎理性的決定。它的倫理基礎在於強調個人自治的不可替代性,即使在事關生死的重大抉擇上,也應當給予每個人充分的時間、尊嚴和機會來自願作出決定。

而不傷害原則的意思,並不是要求醫生在所有的醫療行爲中避免一切醫源性的傷害(這樣的要求在當下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更主要的意義在於,要使醫生養成對患者高度負責、保護患者健康和生命的工作作風,在臨牀實踐中盡力避免醫療傷害。

所以,手術同意書的簽署過程,是一次醫療實踐過程中極其重要的醫患溝通環節。

從醫生的角度來說,通過向患者或家屬交代手術中及手術後可能的風險及併發症,主要目的並不是要撇清責任,讓患方承擔全部的醫療風險,而是讓患方在術前對手術相關的信息有充分的瞭解,而不是僅僅走個過場。

從患方來說,如果對醫生的哪個說法沒聽懂,就一定多問幾句,直到確實搞清楚爲止,這纔是爲自己身家性命負責任的態度。

因治療的需要,外科手術過程中往往要切除部分組織和器官,有些器官一旦切除,便不可再生,其生理功能也隨之消失,這對人體造成的影響將持續至生命的盡頭。這些手術帶來的不利影響,必須要讓患者術前知悉。換句話說,患者有權選擇某種治療方式,甚至有權選擇不治療,但這一自主權的保障,必須以充分的知情權爲前提。否則,如果患者因爲接收到了錯誤的信息(比如高估了手術的風險,低估了益處)而做出了放棄手術的決策,這種所謂的自主選擇其實要大打折扣的。

尤其需要說明的是,簽了手術知情同意書後,如果手術確實造成了一些嚴重的併發症,即使併發症是這份同意書中有所提及的,患方仍然有權將醫生告上法庭。至於法官會如何判罰,這取決於專業機構對相關責任的鑑定,不好一概而論。但如果手術後病人出現了同意書中未體現的`(即醫生並未告知的)情形,那麼一旦進入訴訟階段,醫生就很可能因爲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權而敗訴。

理想狀態下,簽訂同意書時,醫生不僅要向患者解釋清楚寫在紙面上的相關風險,還應儘可能地將整個治療可能產生的費用以及預後交代清楚。因爲很多手術並不能將患者修復成完全健康的狀態,比如有些類型的先天性心臟病,並不是做一次手術就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必須做到“一朝手術,終生維護”。如果這一點醫生沒有交代清楚,患方誤以爲只要手術成功出了醫院就可以像正常人那樣生活,忽略了術後的相關治療和隨訪,就很可能造成許多悲劇。

溝通時,患者本人和家屬最好都在場

原則上,醫生在履行告知義務時,需要讓患者和儘可能多的近親屬在場。近幾年出現過幾起引起廣泛輿論關注的孕產婦死亡事件,很多女性朋友開始擔心自己手術時,知情同意書如僅有丈夫簽署可能對自己不利。其實相對穩妥的辦法是,在簽署手術同意書時,自己本人、配偶及父母均在場,簽字由本人籤。

對於醫生來說,篩選近親屬參與病情告知,也不是說哪個犄角旮旯蹦出來的七大姑八大姨都要考慮到。標準應參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對於繼承人順序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從前,中國的醫療實踐中會認爲有些特殊的情形(比如惡性腫瘤的手術及預後)不宜向患者本人交代。出於善意,醫務人員不是將相關信息告知本人,而是交代給其直系親屬。依照既往的相關司法判例,這應視爲醫療機構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

但近年來,這一做法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相當多的人寧可直面不好的消息,也不願意在一次重大手術中被矇在鼓裏。以美國爲例,除非患者主動跟醫生提出放棄知情權(即我啥也不想知道,醫生請跟我的家屬直接談即可),否則醫生不能默認患者不敢直面疾病及手術相關的真相,而越過患者本人,僅向其近親家屬交代病情。

當患者的生命權和自主決定權相沖突選擇總是艱難

一般來說,醫生對患者生命價值的尊重和對患者醫療自主權的尊重是基本一致的,但有沒有兩者相沖突的時候呢?

2009年,北京市某醫院曾發生過一起丈夫拒簽字致產婦死亡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醫院一方做出的似乎是一個合法的選擇,其實質的非正義被掩蓋了。而不久後又發生了一個類似的案例,一位急症孕婦本人堅決拒絕簽字實施手術,在反覆勸說並徵得其家人同意後,醫院領導自行簽字,強行剖腹產;結局是手術成功,醫患雙贏。

前面的案例,醫院遵守的是現行法規;後面的案例,醫院堅守的是生命權高於一切。但問題是,如果後一個案例中手術失敗了,又會導致什麼結果呢?想到這裏不免一身冷汗,同時也多少會理解前面案例醫院非正義選擇的無奈。

電視劇《心術》中,外科醫生爲搶救病人,在患者家屬未到場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就進行手術,病人術後因心臟病死亡。病人術後病逝與未讓家屬簽字不存在因果關係,卻被家屬告上法庭,最後被迫辭職

薄薄的一紙手術知情同意書,承載的是醫患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在目前的醫療實踐中,同意書的形式與內容其實還在各方利益博弈的過程中變化發展,在滿足患者知情權這一功能方面,尚未達到理想的狀態,很多簽字徒具形式。

由於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客觀現實,作爲強勢一邊的醫方,在同患方簽署同意書時,應儘可能地承擔起更多的義務,真正做到以患者的利益爲中心,詳細告知充分真實的信息,不應因個人小利而有所隱瞞或刻意誇大。

作爲患方,亦應在充分知悉病情及風險的前提下,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決策。一旦決定同意手術,就應儘量配合醫方的治療,同時對最壞的結局做好心理準備。

現代醫學遠非盡善盡美,外科手術風險與收益並存。雖然在統計學上,我們可以認爲大多數手術的結果是收益大於風險的,但不良的結果一旦發生在某個具體的人身上,悲劇就是100%。

對此我們只能說,生活有時很殘忍,不良的預後就像魔鬼抽籤非人力所能控制。既然已經盡力爲自己或至親做了當時看來最好的選擇,那麼無論出現何種結果,都無需後悔。如果確實認爲醫療結局有問題,依法維權也應該在考慮範疇之內。

知情同意的司法實踐也涉及複雜的考量。如果倒向醫生一邊,會使醫療機構有可能借“知情同意權”推卸責任,加重患者舉證責任;如果一屁股坐到患者一方,過度保護弱勢羣體利益,會有失法律公平,加重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如此一來,必然導致醫院一方開啓防禦性醫療模式,畏首畏尾,不敢爲患方利益冒險嘗試風險較大的醫療處置,那種代價將是全社會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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