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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默吸毒案宣判:獲刑6個月或後天出獄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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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7日上午,張國立之子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張默吸毒案宣判:獲刑6個月或後天出獄

27日上午,張國立之子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10時30分,案件準時開庭。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進入法庭。海淀區人大代表、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七十餘人旁聽今天的庭審。

張默再次吸毒被抓,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張默被帶到現場。公訴機關出具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張默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明了2014年4月至6月張默在其住處兩次容留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默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予以認可。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爲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有自首行爲,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也小,故作罪輕辯護。被告人作最後陳述,表示認罪,希望從輕處罰。

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張默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張默於2014年7月29日晚被抓,今日獲刑半年,推測將於29日零點獲釋。張默表示不上訴。

張默一審判決摘要: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張默在其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的居所內2次容留吳某某、周某、許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張默在北京市海淀區田村某房間內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獲。現場詢問被告人張默供認了在其住處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2次其行爲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是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本院在量刑時酌予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力月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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