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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財產分割婚姻法及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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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財產分割婚姻法及解釋的規定,對於未婚同居財產分割是有法律說明的,具體可以參考以下內容,那麼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未婚同居財產分割婚姻法及解釋的規定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未婚同居財產分割婚姻法及解釋的規定

未婚同居財產分割婚姻法及解釋的規定1

一、未婚同居財產分割法律法規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爲,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δ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爲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二、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未婚同居財產分割婚姻法及解釋的規定2

一、提起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訴訟法院受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比照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1、19 89年12月1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其中《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5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處理共同共有還得依據《物權法》的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雙方很少有對同居財產共有進行約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處理。

最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也就是說有約定還是按約定分,沒有約定那就按能確定的出資額分,不能確定出資額的那就推定各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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