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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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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英雄烈士是中華民族的脊樑,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

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1

10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許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許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經查明,被告人許某使用微博賬戶先後發佈2條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內容的信息,閱讀次數達9萬餘次,引發廣大人民羣衆的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庭審中,許某自願認罪認罰。

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

法院認爲,英雄烈士是中華民族的脊樑,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人許某的行爲侮辱了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2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

第185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994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 第2張

解讀

根據《民法典》第13條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意味着死去之人沒有權民事權利能力,不享有任何民事權利。但是中華民族素有“死者爲大”的.傳統,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利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因爲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寄託着生者的哀思。如果有人侵害死者的名譽等人格利益,依照《民法典》第994條的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對此提起訴訟,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並且父母已經去世的,那麼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提起訴訟,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果死者沒有近親屬,那麼原則上不予保護,這主要是考慮到死者人格利益保護與生者言論自由的平衡。但需要注意的是,英雄烈士這一羣體的人格利益保護除外。

英雄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加強對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對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簡單來說,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護,關涉社會公共利益關係、民族集體情感。爲此,《民法典》第185條特別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是可見,英雄烈士即便“死了”,但在《民法典》的眼中,他們將永垂不朽。相較於普通人,即使英雄烈士的近親屬都已經不在世了,國家也會永遠保護他們的名譽、榮譽、隱私等人格權利。

一女子因發帖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獲刑七個月 第3張

具體到本示例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蹟和捨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廣泛讚揚,這不僅成爲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而且成爲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當前,“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國公衆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爲國爲民奮鬥終生精神的指引。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律看,英雄精神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報社記者小李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做出大量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負面的評價,引導人們對“狼牙山五壯士”這英雄人物羣體及其事蹟產生質疑,降低了他們在人民羣衆中的英雄形象和精神價值,這不僅損害了“狼牙山五壯士”中,主要歷史人物的個人榮譽和名譽,而且也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衆對民族和歷史情感,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第185條的規定,小李侵害“狼牙山五壯士”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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