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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新規”大變,子女或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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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新規”大變,子女或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從2022年開始,在繼承問題上有了全新的改變,甚至可能會出現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繼承“新規”大變,子女或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繼承“新規”大變,子女或無法繼承父母房產1

今年起,繼承“新規”大變,子女們一定要格外留意。千萬不能再天真地以爲,父母的房產本該就是自己的,自己享有對父母房產的唯一繼承權。因此就可以對年邁的父母不管不問,甚至是不盡贍養之責。

第一、3種情況,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爭也沒用。

1、父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個人名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的情況。這就是我們文章開頭所說的案例,老人把深圳總價值800多萬的房產立遺囑留給保姆,不給子女,完全是合法合規的,子女訴諸法律去爭也是沒用的;

2、哪怕是獨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現了“未盡贍養父母之責”的情況,也會被剝奪遺產繼承權。父母有權利不把房子留給子女或者少分給子女。換言之,不盡孝的子女可能“不再繼承”父母房產;

3、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子女無法繼承。因爲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是無法繼承的。打個比方,如果是老人對保姆將某套房子設立了居住權,那麼僅僅是保姆個人享有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權利,保姆的子女是無法繼承該房子的。再說得清楚點,這套房子的權屬仍然屬於老人的子女,而且在保姆去世後,房子的居住權自動消失,保姆的子女連居住使用的權利都沒有了。

繼承“新規”大變,子女或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第二、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新規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同時還增設了錄音錄像、打印立遺囑方式。

2021年之前立遺囑有5種方式,分別是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其中公證遺囑的優先級別最高。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同時立了5種不同類型的遺囑,且自書、代書、錄音、口頭4種遺囑設立的時間都晚於公證遺囑,但因爲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權,最後執行時仍然會以公證遺囑爲準。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首先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同時還設立了“遺囑最新第一”原則,即不管立了多少份遺囑,都以時間最新的那一份爲準。

此外,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像立遺囑和打印立遺囑的方式。同時爲防止被脅迫,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專家分析認爲,新規有關遺囑方面的改進還是充滿人情味的,且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尤其是廢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更是讓人拍手稱讚。一直以來,公證遺囑優先都滋生了很多矛盾,比如遺囑訂立後,很長一段時間子女的照顧讓老人改變了心意,雖然老人後面又設立了代書遺囑,但最終判決卻依舊是按照之前設立的公證遺囑爲準執行。這不免讓很多老人帶着遺憾離世,同時也會寒了很多盡心盡力子女的心。新規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權,能很好地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值得點贊。

比如,老王在立公證遺囑時把房子平均分割給兩個兒子,但是在立完遺囑的兩年內,大兒子得知自己可以分得一半的房產後,就開始對老人不管不問,三年裏老人的飲食起居全由小兒子照料。因此老人後面又設立了自書遺囑,決定將房產的所有權全部留給小兒子。按照原來的規定,老人必須更改公證遺囑才能達成所願,但是按照新規,老人第二份自書遺囑就會生效,這套房子的繼承權最後全部都屬於小兒子。新規定的優勢,一目瞭然。

第三、新規擴大了繼承人範圍,侄、甥可代位繼承了

大家一定看過這樣的新聞,無兒無女的`老人常年由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後,侄女卻無法全額繼承老人的房產。因爲按照原來的規定,侄女是無權繼承老人遺產的,所以最後房產被收歸國有。

比如2019年發生在深圳的真實案例:羅湖區村民蔡某某名下有一套回遷房,膝下無兒無女,年老後投奔侄女,由侄女爲他養老送終。老人去世後侄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該房產。考慮到侄女對老人生前盡了扶助義務,併爲他辦理喪葬事宜,法院審理判定侄女獲得回遷房30%的房產份額,剩餘70%的房產份額無主,被收歸國有。

很多人會覺得遺憾,畢竟侄女盡心盡力照顧了老人,於情於理都應該繼承叔叔的全部房產。不過從今年起,這種情況就不會再發生了,新規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範圍,即未來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作爲第三順位合法繼承人代位繼承房產、存款等遺產。

對盡了照顧老人義務的侄、甥,允許他們繼承老人的房產,這可以理解,那麼新規爲什麼要同意那些未盡半點贍養之責的侄、甥也享有合法的代位繼承權呢?專家解讀認爲,從宏觀上講,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必定離不開對私有財產最低限度的保護。同時,強化私有財產保護,也是弱勢羣體的福音。而擴大了繼承人範圍的舉動正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這一立場。

繼承“新規”大變,子女或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第2張

第四、新規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已經較爲普及,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何爲遺囑信託?主要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載明將其全部財產或一部,在其死亡後,委託給受託人,由其爲遺囑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因此,遺囑信託是一種典型的身後信託和個人信託。

爲什麼要推出遺囑信託?歸根結底是因爲它有利於豐富居民財富傳承工具,更能推動解決老齡化社會中的私人財產管理難題。遺囑信託的使用對象主要是三類人:一是繼承人爲無行爲能力或沒有合理使用、支配遺產,可能會揮霍繼承財產的人。這一點我們在很多影視劇中都有見到;二是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三是實現委託人意志延續,遺囑信託被稱爲“墳墓裏伸出來的手”。

除此之外,繼承新規還有其它變化,但總的來說,大家最爲關心的還是以上四點變化。尤其是第一類中的3種情況下“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更是徹底顛覆了很多人長期以來的陳舊認知。畢竟中國是非常注重傳統思想的國家。

但不得不承認,新規的確規範和進步了很多,尤其是與房產相關的繼承條款變化似乎也在提醒暗示着我們:不管是幾百萬、幾千萬的房產,終究都是身外之物,人世間至善至美的永遠是親情。尤其是“不盡孝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規定,更體現了政策制定者有意在告誡世人:百善孝爲先,贍養老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是法定的責任,更是一種要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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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多年來,可以說房子在我們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人認爲“有房纔有家”,可見房子展現出來的非凡魅力!

正是這個原因,也讓所有人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房產的繼承,從傳統觀念來看,大家都認爲“子承父業”天經地義,財產肯定都是子女的。

這樣的繼承方式看似沒有問題,並且,一直以來,絕大多數家庭也是這樣做的。

《民法典》的出臺,在繼承問題上有了全新的改變,同時會顛覆大家的傳統認知,尤其從2022年開始,甚至可能會出現,子女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

爲啥要這樣說呢?以下給大家詳細解答一下,新法規作出的不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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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新的繼承權增了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最有效的方式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兩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的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第二點: 防止立遺囑違背老人真實意願,新增“見證人”規定

一二線城市,一套房子幾百萬元,所以爲了爭父母的房產,有很多兄弟姐妹出怪招,讓父母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爲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新規規定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確保遺囑出自老人內心的想法。

第三點: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顧名思義,就是給老人立遺囑一次反悔的機會,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見到子女們不孝順父母,但是爲了獲得父母的房產表面一套背後一套。所以“反悔”制度就給了父母們另外一道保障,有機會修改遺囑。

第四點: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爲準。

新規規定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麼這個遺囑將作爲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第五點:新規擴大了繼承範圍,不再侷限於子女身上

在傳統觀念上,不管子女是否孝順,也不管是否立了遺囑,只要父母去世後,所有財產肯定都歸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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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法規出臺後,則完全改變了這種現狀,因爲裏面又新增了幾類合法繼承人,比如外甥女,外甥,侄女,侄子等,除此以外,個人財產還可以贈與集體,國家,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

關於繼承,並沒有大家想象中那麼簡單,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失去繼承財產。

也就是說,在新法規下,如果兒女在父母生前不盡孝,父母完全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不把財產留給子女。

此外,依據新規,未來三種房子可能無法過戶,我國現有的1.5億獨生子女家庭要格外注意。

第一類:設立居住權的房子

居住權是《民法典》最新提出的概念,所謂居住權就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第二類: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囑上未明確繼承人的房子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在新的繼承法中卻並非如此,新的繼承法中規定了第一順位人爲父母、子女和配偶,也就是說即使是獨生子女,也並不是唯一的繼承人。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去世之前並沒有設立遺囑或者設立遺囑的時候並沒有明確房子的具體歸屬,那麼在繼承房產的時候就會產生糾紛,孩子不是唯一的繼承人,如果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自願放棄繼承房產,那麼這套房子均等繼承給每一位繼承人,子女也就無法順利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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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老家宅基地

宅基地的繼承分爲兩種,一種是宅基地上面建設有房子,另一種是單獨的宅基地。

如果是宅基地上面建設有房子,房子屬於父母的私有財產,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可以繼承農村的房子。如果是單獨的宅基地,則需要看子女的戶口是否是在農村戶口,如果已經遷移到城鎮戶口,那麼將無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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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衆的印象裏,如果自己是獨生子女,家裏已經買了房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天父母離世了,他們名下的房產就名正言順由自己繼承了。

畢竟自己是獨生子女,不存在爭奪遺產的情況,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其實不然,在法律面前,想要繼承房產並沒有那麼簡單。

如果沒有「它」,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一定能夠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它」就是遺囑。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通俗來講就是,倘若一個人去世以後,這個人的遺產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的話,則按照上述,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遺產由三方共同繼承,若是獨生子女,只能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如果這個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了,那麼由第二順序的人員繼承。

還記得曾經在網上盛傳一時的遺產分配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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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分配圖就真實的體現了我曾經遇到的一個諮詢的故事,那麼我就給這個諮詢的姑娘化名爲許明吧。

許明怎麼也沒想到,獨生子女的她,繼承自己的父親名下的房子,居然需要叔叔和姑姑的同意。

故事的緣由從父親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說起,矛盾在奶奶去世後開始顯現,叔叔和姑姑一紙訴狀將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繼承應得的遺產,讓許明支付折價款。

法庭上,許明氣得渾身發抖,她的父母去世早,這些年都是奶奶含辛茹苦地將她養大,而身爲奶奶的兒子和女兒,叔叔和姑姑這些年,除了過年回家蹭頓飯,平時就像沒這個家似的。

當初父親去世,叔叔和姑姑就覬覦父親的財產,還慫恿奶奶立遺囑給他們二人,奶奶當時跳腳罵道:「只要我還活着,你們別想打這個房子的主意,這是她爸爸留給許明的」。

可惜奶奶年事已高且法律意識淡薄,這才讓叔叔和姑姑有了可趁之機。因爲她的叔叔和姑姑確實有份,這在法律上叫轉繼承。

最終,許明痛快地履行了判決,自此之後和叔叔和姑姑斷絕了關係。

雖然許明的父親的確承諾房子給了他,但是沒有遺囑,許明還是無法單獨繼承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都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父母若是想要將自己的房產安全地留給自己的子女,首先可以在生前將房產贈與給子女。

在贈與合同中,可約定房屋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約定好的贈與然後記得做一個公證,在贈與公證完成後記得及時得去辦理過戶登記,登記在子女名下。

還有父母在贈與房產時,最好能附加條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產的使用權」。因爲也會有些不孝兒女辦理贈與過戶後,會把父母趕出房屋,這點考慮是爲了保證父母的居住權不受侵犯。

最後記得,如果父母在生前能辦理一份遺囑公證,確立一份能受到法律保護的遺囑,可能是避免後代陷入遺產糾紛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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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必須注意4點:

1、遺囑的內容一定是針對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對他人的財產作處分。

2、無論是哪種遺囑,都要行爲符合法律要求、得到有效認定。

因爲《民法典》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已不再具有優先性,即使有公證遺囑,最終具有效力的仍然是最後一份遺囑。

3、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繼承人都認爲有「口頭遺囑」也可以辦理繼承,其實還是「自書遺囑」更好。

因爲口頭遺囑是很難實現的,風險極高。而且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儘量不要打印,因爲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比較高,這樣的遺囑同樣也難以實現。

4、立遺囑的過程最好全程拍攝下來。這樣即使將來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遺囑的真實性。簽字時也請被繼承人務必親筆簽字,不要找人代簽或者用簽章。還要在簽字上按上手印。

隨着社會發展,社會對遺囑的看法也在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並不排斥生前立遺囑。

如果能跟父母和和氣氣的商談這件事,相信父母也不會怪你的,因爲明天跟意外真的不知道哪個先來。

因爲只有訂立了一份合規、完美的遺囑,才能實現財富的「身前有效規劃,身後精準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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