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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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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案件按照是否需要提起訴訟分爲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訴訟案件是指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以解決糾紛的案件。下面來看看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

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1

案件名稱和案由一般指的是案件提交的名稱與案發的原因。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羣衆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爲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爲。

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

怎麼寫行政訴訟狀

可以按照以下的基本格式寫:

(1)原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所、聯繫方式等;

(2)被告:包括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案由: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填寫;

(4)訴訟請求: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填寫;

(5)事實與理由: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填寫;

(6)此致、落款、時間:此致訴請法院、落款是具狀人,時間填寫當天日期即可。

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2

自訴案件是指由當事人自己起訴的案件 ;

而公安立案之後,一般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定的,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被害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1、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案件;

2、屬於本院管轄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 第2張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七)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他的近親屬作爲代理人代爲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近親屬代爲告訴的,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原因的證明。

(八)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九)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十)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的近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等。

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3

一、案件類別還是類型

案件按照是否需要提起訴訟分爲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

訴訟案件是指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以解決糾紛的案件。非訴案件既包括無爭議、無糾紛的法律事務,又包括已經發生爭議的法律事務。按照案件的主體可分爲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一)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

(二)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爲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爲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四)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

案件名稱指的是什麼 第3張

二、案件不予立案後怎麼辦

案件不予立案後需要取得證據纔可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爲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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