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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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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現如今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一部分人離婚後不久就又復婚了。在辦理離婚等流程的時候,都會針對財產進行劃分。那麼,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是怎麼處理?

新婚姻法復婚財產1

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會進行財產的劃分。離婚財產劃分後,所分割到的財產就屬於個人所有了。當我們開始一段新的婚姻關係後,無論是和他人結爲夫妻還是和前任復婚,這筆財產也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只有在復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得到的財產,纔算是你們之間的共同財產。

2、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類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夫妻中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手上所獲的醫療費、補助費等,遺囑或贈予行爲中明確給夫妻中某一方的財產,還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屬於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話,最好是在婚前進行公證哦。

離婚後買房復婚後需要變更嗎

1、買房一直都是結婚的時候避不開的話題,而如果是離婚後買房,復婚後房子所有會不會有所變動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離婚後買的方,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的,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之後復婚,房子依然是一方個人所有,因爲房子並不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得到的財產。

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

2、由此,離婚後買房,復婚後房子是不需要有任何變更的。不過,如果大家想要讓房子變成夫妻共同所有的話,就需要簽署共同產權證明之類的文件,這樣即便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但房子算是約定共有的財產了。此外,在制定婚姻財產處理約定的時候,一定要條理清晰明確,最好是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復婚財產2

辦理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的行爲。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爲,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說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後未再婚;

3、自願恢復夫妻關係。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婚姻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如何復婚,復婚的程序和手續是怎樣的?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程序差不多,如下程序: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 第2張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覈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復婚財產的這個問題也很好理解的,在離婚這段期間的個人收入不屬於共同財產,財產的問題不會隨着復婚就發生本質的轉變的。但個人認爲兩個人既然都已經決定復婚了,其實在財產方面也沒有必要太過於斤斤計較的,夫妻兩個人過日子必須是真心實意的,尤其是在金錢的這一方面太過於斤斤計較是很傷害感情的。

新婚姻法復婚財產3

一、離婚後復婚,需要重新辦理婚姻登記,視爲新的婚姻的開始。復婚後再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按照正常的離婚財產分割處理。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沒有書面的婚內財產約定,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關於復婚財產 第3張

三、人民法院在判決雙方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時,原則上均分;但一方因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導致婚姻解除的,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爲保護無過錯方,人民法院可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對其少分甚至不分 。另外,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如果雙方在之前離婚時並未就夫妻共同財產作處理,離婚後可單獨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可在復婚後再離婚時一併主張分割;如之前離婚時人民法院已對夫妻共同財產作了分割處理,只是就某些財產一方因故意轉移、隱瞞導致之前離婚時並未發現,雙方復婚後再離婚時對方纔發現的,可在復婚後離婚時一併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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