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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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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些都是相對存在。但是如果對方沒有盡到義務的表現也是很明顯的,以下看看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

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1

一般來說,被撫養的權利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權利,它與合同中協議一方的權利是不同的,並非一種有對價的承諾,也並非是人人在任意時間都可以享有的,它僅限於未成年的子女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子女已獲得獨立生活能力,那麼其被撫養的權利自然也隨之消失。這時沒有被父母撫養的子女如果向父母追索撫養費,就會由於其債權的不能成立而無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未獨立生活期間爲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或學習而產生了債務,我們認爲子女是可以要求由父母來代爲償還的,或者債權人也可要求由其父母來代爲償還。

如何纔算是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如在本案調查中,李某反映從其升入高中起,其父除了每月給其230元以外,其餘皆不聞不問,且不準其在家居住,致使李某隻能在學校或親戚家住宿。如果該事實成立,李父算不算盡到了撫養義務呢?換一種情形,如果父母或父母一方保障了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的權利,但在精神上卻無法給予正常的父母之情,這又是否算盡到了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呢?其間認定的複雜性導致法律一時無法作出詳細的規定。筆者認爲,在目前我國的國情下,只要父母給予子女正常的物質生活保障和教育的權利,只要沒有造成虐待,我們都可以暫時認爲,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

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

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爲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4、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於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2

一、男方不盡撫養義務證據包括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爲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爲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爲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爲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爲勘驗筆錄。

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 第2張

二、撫養義務的條款?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爲補充爲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爲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綜合上面所說的,男方不盡自己的撫養義務那麼不管是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是屬於不合法的;對於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據,不管是物證還有人證只要與此案件相符合那麼勝訴的權利就會很大。

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3

撫養義務的確立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表現 第3張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對於不盡撫養義務的這種事情的證據是可以通過他人的證人證言,或者自己在和男方討要撫養費的時候就可以提前的進行錄音,這些都是自己收集證據的一些技巧。但證據也不僅限於以上的這些種類,如果女方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去證明男方從來沒有進過撫養義務的,確認證據都是合法的,法院就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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