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很多人在結婚的時候都會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以下爲大家分享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
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爲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範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平方米),傢俱、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萬元,摩托車一輛。爲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牌寸液晶彩電一臺,冰箱一臺,中央空調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爲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2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雙方與x年x月x日在新城區民政局辦理,現雙方爲合法夫妻。甲乙雙方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爲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現有房產一處,位於__________,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爲甲方。該房屋共計_______萬由甲方支付_______萬元首付款,其餘辦理按揭。裝修及傢俱、電器的購買由甲方出資。
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及房內傢俱電器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到乙方的手續,房屋過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 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爲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 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1、甲乙雙方如需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爲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2、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後果由經手一方債務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 對於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
甲乙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全部收入情況(包括除工資外的額外收入),並定期將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於共同的賬戶,視爲共同財產用於共同生活的開支。
其餘的5%視爲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共同的賬戶由女方保管進行統一支配,用做家庭開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義務。
五、 對於離婚的約定:
1、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婚外性、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
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男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財產,淨身出戶。
(2)、現在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如果在離婚之時,房貸仍未付清,則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後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應向女方賠償精神損失______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女方。
2、如果女方今後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3、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六、 簽訂本協議的目的
是爲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 雙方自願簽訂
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
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3
一、《婚姻法》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