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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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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撫養權,現如今,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傳統家庭觀念的轉變,男女之間未婚同居已成爲常見的現象。這就出現了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下面一起來了解非婚生子撫養權。

非婚生子撫養權1

一、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非婚生子撫養權

二、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在法律上並沒有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內容這一項,這是因爲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一樣,都屬於撫養費的範疇。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雙方負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確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請款是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適用於同樣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被撫養、被教育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如果離婚夫妻的某一方沒有按照協議的數額給付子女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非婚生子撫養權的規定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爲止,除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子女。所以,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非婚生子撫養權2

一、未婚生子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下的子女屬非婚生子女。

2、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則上男女雙方協商,由誰撫養。

3、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誰來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4、不撫養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第9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

非婚生子撫養權 第2張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戶口

我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

對於非婚生子女,我國的態度是其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因此,在其父母過世的時候,其也是擁有遺產繼承權的。這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他們的權利。

非婚生子撫養權3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民法典》,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

非婚生子撫養權 第3張

法律規定

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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