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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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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非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指那些在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前提下所生的子女。這些人其實還屬於黑戶,所以就會出現媽媽不要孩子的情況,那麼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1

女方不要的,可以要求其支付應當支付的孩子撫養費。

未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一方不撫養子女的,應當負擔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及其他費用的一部分或者也可以支付全部,一方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訴訟,經過判決對方不執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生子雙方都不要孩子是違法行爲。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履行義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2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同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願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願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 第2張

3、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時,那麼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並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徵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

若法院審查後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麼,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3

未婚生子雙方都不要孩子怎麼辦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不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負有撫養的義務,如果一方不撫養可以到當地的調解部門幫助解決,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撫養或是給付撫養費。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負有撫養教育非婚生子女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所以女方應該承擔孩子的教育和撫養義務,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打官司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其它條文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未婚生育女方不要孩子怎麼辦 第3張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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