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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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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如今很多的人婚姻中出現不順就會選擇離婚,而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以下分享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1

一、想要回子女撫養權怎麼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如下幾點做起: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

二、哪些情形能要回孩子撫養權

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父母對子女撫養的五大疑慮

1、夫妻離婚以後,撫養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爲判斷子女撫養權的依據。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撫養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撫養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纔會獲得撫養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撫養責任。

3、撫養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撫養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撫養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4、如果我得到撫養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撫養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撫養義務。

不因離婚與喪失撫養權而消滅,所以當撫養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爲止,如果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爲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爲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5、撫養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撫養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撫養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撫養權。

其次需要表明自己的優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是根據孩子的年齡以及父母雙方的客觀狀況來判決的。一般來說,孩子的年齡起到主導型的作用。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2

一、女方爭取撫養權的陳詞怎麼寫

離婚案件撫養權代理詞包括首部、正文以及結束語。

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陳××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爲其代理人,就原告與被告何××離婚糾紛一案出庭參加訴訟。根據剛纔庭審調查的情況和本案爭議的焦點,提出以下代理意見,希望得到法庭的採納:

(一)關於離婚。

因雙方均確認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並都請求法院准予離婚,故請求法庭根據原被告雙方共同的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代理人就不再展開。只強調一點: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原被告之間感情不好並非始於20XX年。而是因爲草率結婚缺乏必要的婚姻基礎,且因性格不和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

同時被告及被告家人對原告及原告父母一家不斷的侵擾、威脅及行兇導致了雙方感情的徹底破裂。該事實有雙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社區的證明、雙方生活中的鄰居的證言、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筆錄材料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稱雙方感情很好、是原告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原告性情忠厚,根本就不可能有被告所謂的暴力傾向,被告屬於捏造事實。

(二)關於雙方女兒陳星(注:化名)的撫養歸屬。

代理人認爲,雙方女兒陳星的撫養歸屬問題應當本着有利於陳星今後的成長和教育的原則出發考慮。爲此,應綜合考慮女兒陳星自身的年齡、原被告的經濟能力、女兒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等因素。

1、從年齡來看,陳星20XX年2月6日出生,現已2週歲以上。馬上就快滿3週歲了。早已過哺乳期。應更着重從經濟能力、生活習慣等因素考慮撫養歸屬。

2、從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來看,陳星自出生以來,一直是原告父母實際撫養,原告也非常喜歡女兒,處處呵護有加。陳星已經形成了與原告父母及原告共同生活的習慣,也熟悉這樣生活環境。這樣的環境屬於陳星一貫以來的生活習慣,也有利於陳星今後的成長。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 第2張

而反觀被告,她因自身性格原因,平時基本不帶孩子,與孩子極不親近,關係疏遠。並不適合承擔直接 撫養女兒的責任。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共同生活周邊鄰居的證言、雙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社區所出具的證明等加以證明。這些證言和證明因均由貼近雙方生活的羣衆和社區所出,且與雙方沒有利害關係。

具有足夠的可信性。請求法庭採納。被告一再稱,陳星自出生以來一直跟隨被告、雙方有深厚的感情,明顯與事實不相符合。也與雙方生活中的羣衆的說法不相符合。請法庭明查。

同時,從雙方在派出所所籤的《臨時協議》也可以看出,女兒晚上是不隨被告過夜的.,要送回原告及原告父母家,只有女兒本人願意的時候才呆在被告孃家過夜。可見,女兒平時的生活、過夜等離不開爺爺奶奶和原告。

3、從誰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保障陳星的成長和受教育來看。顯然,本案原告工作穩定、收入良好,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保障女兒的成長和受教育。同時,原告本人非常喜歡女兒,且沒有任何不良習慣(被告稱原告有暴力和賭博惡習顯然屬於捏造事實),也適合承擔直接撫養女兒的義務。再加之,原告的父母也承諾,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並提交了證據)和足夠的精力,來幫助原告一起共同來撫養陳星。

而反觀被告,因沒有工作,談不上經濟的持續能力。光有股份分紅,但隨着女兒的成長必將遠遠不夠。同時被告提交了其父母的承諾書,但該承諾書承諾的內容相當部分不真實,(剛纔代理人在質證的時候已經一一指出)承諾的事項超出了被告父母自身的承受能力。可見被告沒有足夠的能力保障女兒今後的成長和教育的。

另外,必須要指出的是,原告的父母與被告的父母有一個最根本的區別是:原告的父母同時也是陳星出生以來一直的撫養和照顧人。他們的承諾有特殊的意義在內,並有足夠的理由令人信服。而被告的父母因不曾與陳星共同生活,其承諾沒有足夠的理由令人信服。

4、被告稱原告工作忙碌不適宜撫養女兒、隔代教育不利於女兒成長。被告又稱其本人不可能再有孩子、其學歷較高適合撫養女兒等。均不能讓人信服。

首先,原告雖工作繁忙,但都是爲了家庭生活地更好。工作忙碌與照顧撫養女兒並不衝突。其次,女兒歸原告撫養不等於隔代教育。原告的父母是幫着原告一起共同撫養女兒的成長。最後,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不能再生育。且高中也不是高學歷。

綜上,女兒歸原告撫養顯然更有利於今後的成長和教育。

二、女方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三、男方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3

孃家財力足以支撐撫養重擔

作爲一名沒有工作和收入的人,堂姐本身是不具備經濟實力去撫養孩子的,加上目前疫情問題,導致堂姐連暫時的工作都找不到,這在法庭上是嚴重的不足。

直到大伯出面作保,表達了對女兒的支持和對外孫的呵護,並提供了穩定的流水賬單和大額儲蓄,這纔給了堂姐足夠的支撐,讓法庭認可她有保證孩子衣食無憂的能力。當然,這隻能讓法庭的天秤傾斜,還不足以對抗男方的經濟實力,最重要的還是下一點。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陳述詞 第3張

母子感情極深,不適合分開

法律有規定,當孩子滿十週歲時,孩子的選擇將作爲法院判決的參考依據。作爲全職媽媽,堂姐的生活和情感可謂是圍繞着兒子打轉,一顆心全在孩子身上,母子感情極深。因此,在法院參考孩子的意見時,孩子果斷選擇了要跟媽媽一起生活。

這裏要提醒大家,孩子的意見非常重要,媽媽們一定要好好爭取。

與男方進行利益置換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時,說服男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作爲婚姻中的淨身出戶者,堂姐本應該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但她爲了讓對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單方面保證願意放棄撫養費,這一切反而得到了前夫的.尊重,也是對方在法庭上沒有積極進攻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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