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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對家屬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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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人員對家屬的影響,我們都知道犯法是需要被判刑的,這是非常不對的行爲,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以下分享刑滿釋放人員對家屬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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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受過刑事處罰的家屬會影響子女的政審。

法律依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 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誌、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人員關係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刑滿釋放人員對家屬的影響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蔘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 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爲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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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底對刑滿釋放後的影響

按常理說,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就已經是合法的公民了,但是在就業時,還是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這也是導致很多刑釋人員再次犯罪的極大誘因。

政府單位這些工作暫且不提,肯定是無緣了。

就近些年來比較受熱捧的,很容易入行的行當,例如網約車,外賣員,也都是沒法做的。

雖然網約車平臺還有外賣平臺規定了某些刑事犯罪的犯罪類型不可以從事此行業,但是在現實中,只要是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就是被一刀切,像是這種入行門檻比較低

只要肯付出勞動,就可以獲得報酬的工作,都不可以做,剩下可以考慮的工作也就只有是進入一些小廠,或者私營企業了,在很多招聘的簡介中,也都是會加上一條無不良嗜好,無違法犯罪記錄

雖然這些小企業沒有辦法查詢是否有案底,但是他可以要求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即使不要求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在心裏也是有一塊石頭。

刑滿釋放人員對家屬的影響 第2張

2.案底對家人的影響

對於刑釋人員來說,對自己的限制忍忍也就過去了,只要遵紀守法,還是會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的。

但是對家人的影響是令刑釋人員最爲頭痛的。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不能通過政審,就無法通過公務員考試、當兵、到銀行、國企、事業單位上班,無法考入軍校和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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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爸爸判刑對孩子工作有影響嗎

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也就是說誰實施犯罪行爲由誰承擔法律責任,不搞株連,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務員法》也只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因此,父母犯罪子女報考公務員從法律上說是沒有也不應當有影響的。但在現實中,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並無犯罪的其他家庭成員是有偏見的,在考公務員時可能會有影響,一般情況主要是在政審方面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對待。

二、怎麼查自己有沒有案底

本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所在單位或其它組織出具的書面說明材料(主要說明查詢用途),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詢。

依據相關規定,犯罪記錄信息的管理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進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僞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國家機關查詢的程序:

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當然仍然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二)律師在犯罪記錄查詢上的權限

辯護律師爲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

刑滿釋放人員對家屬的影響 第3張

(三)普通公民的查詢權限

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犯罪記錄信息。確有必要查詢他人犯罪信息的,應當根據信息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書式材料(主要是查詢的用途),經審覈通過後能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詢。

三、被判刑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一)被判刑有案底的人不得從事以下職業:

1、公務員系統 :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構、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以及參軍入伍等;

2、司法系統: 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監督員、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

3、事業單位: 教師、醫師、會計、註冊會計師、記者;

4、公司高管: 公司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破產管理人;

5、保險、證券類職業 :期貨從業人員、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保險精算師、保險營銷員、證券從業人員、拍賣師、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

6、其他職業: 導遊、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註冊建造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測繪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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