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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還能出國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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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還能出國嗎,我們都知道犯法是需要被判刑的,這是非常不對的行爲,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那麼犯法還能出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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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過刑事責任的可以出國嗎

可以出國。分析如下:

一、有犯罪記錄的人是可以出國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限制,關鍵在於目的地國是否給辦理簽證。因爲在一些國家辦理簽證時,是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犯法還能出國嗎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爲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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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或在逃人員是不能出境的,有犯罪記錄的只要接受完處罰或完成服刑的都是可以出國的'。

不過有些國家對於有犯罪記錄的人是拒絕辦理簽證的,比如說日本、加拿大。

但是大部分國家是對於正常的探親、公務、旅遊等是不做限制的。

犯法還能出國嗎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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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刑的人員可以出國嗎

刑期屆滿之後,就和平常人一樣可以正常出國。不允許出境的幾種情形: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爲出境並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服刑期間減刑的條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樣才能減刑,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犯法還能出國嗎 第3張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三、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纔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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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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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託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爲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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