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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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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受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犯法的,就要給予一定的處分,要麼保留開除公職要麼是無罪釋放。那麼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

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1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犯法不一定能保住公職。公職人員並不是只要犯罪就會被開除,只有被定罪且判刑的情況下才會被開除,而檢察人員在被立案調查、偵查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是可以不予開除的。

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四十八條 檢察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2

公職人員醉駕怎麼保留公職嗎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或者受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就要給予開除處分,那就意味着對於公職人員而言,一旦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保留公職的條件要麼是無罪釋放,要麼是構成犯罪但不判處刑罰,即免除刑事處罰。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爲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爲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爲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或者受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就要給予開除處分,那就意味着對於公職人員而言,一旦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保留公職的條件要麼是無罪釋放,要麼是構成犯罪但不判處刑罰,即免除刑事處罰。

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 第2張

所謂無罪釋放具體表現爲公安機關以不構成犯罪爲由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以無罪爲由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以無罪爲由宣告被告人或上訴人無罪。

所謂免除刑事處罰具體表現爲公安機關以情節輕微爲由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以情節輕微爲由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或上訴人情節輕微爲由其做出構成犯罪但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

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公職人員醉駕會保留公職的情況了吧。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不管是不是公職人員,一旦喝醉酒千萬不要再選擇駕車,可以讓朋友代開或者坐出租車。尤其是公職人員更應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要求自己,樹立良好形象,畢竟生命只有一次,我們要懂得珍惜。

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3

公職人員判刑後能保留公職嗎

這個要看你所說公職人員的身份,如果是公務員,那就有很大的概率開除公職,因爲我國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了公務員不得受過刑事處罰。如果是事業人員,應該是會保留公職的。

定罪免處能保留公職。根據人社部的相關規定,公職人員犯罪判定罪免處的應該保留公職。

一般是不能保留公職的.但是如果是過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等),原來表現又不錯,單位不會過分處理的.可以保留.另外如果單位關係好,領導關係好,也能保留公職.

問題是:判處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已經開除黨籍,公職可以保留嗎?

答案是:要區別不同刑罰種類、不同身份公職人員而定。

一、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

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公職人員犯法還能保住公職嗎 第3張

拘役,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監管場所執行,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爲,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四)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二、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工作人員,既國家公務員,以及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國家公務員

黨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體刑罰,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無論收監執行、監外執行與否,一律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當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俗稱監外執行的。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指的是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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