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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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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未婚先孕已經是很正常的事情了,當今社會有很多未婚先孕的現象發生,在沒有打結婚證的情況下便把小孩生下來了,後面倆人關係破裂,下面看看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

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1

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有影響。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首先,未婚生育對公職人員工作影響並不大,除非是超生。

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

相關法律鏈接:

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條關於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

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單位可進行行政處分,並需交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費用參照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2

1、只要是在職的員工,就是有權利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的產假的,但是因爲其行爲也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是不能享受產假津貼的。同理對於未婚先孕的情況,單位也是不能因爲這個理由與未婚先孕的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未婚先孕是不會被開除的。

2、未婚先孕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指的沒有結婚而先懷孕了的情況,從法律上來解釋就是沒有進行過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性行爲導致的女方懷孕的情況,這也是一種沒有結婚而進行性行爲所產生的後果之一。

發生這樣的一種情況通常是指的男女雙方都沒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而發生的性行爲所導致的直接後果,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準備結婚的年輕男女之中,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在一方有配偶的情況,或者是雙方都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但是雙方沒有婚姻關係而造成懷孕的,也都是屬於未婚先孕的範疇。

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 第2張

3、但是對於未婚先孕如果沒有到結婚的年齡的話,最好的選擇就是去正規的醫院進行人流處理,如果是到了結婚的年齡,想要這個小孩的話,並且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就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去登記結婚,在形成婚姻關係後接着就可以去辦理準生證,合法的將小孩生出來了。

4、對於發生未婚先孕的情況單位是否會將員工開除這樣的一個問題,在我們國家的生育計劃政策之中並沒有規定指出未婚先孕是違法的行爲,而對於這方面的規定就只有針對未婚生育的情況,纔是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

而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說未婚先孕是不違法的,但是未婚生育因爲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規定,所以就不能享受國家在生育方面的生育保險待遇。

但是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在婦女進行生育期間單位還是需要照常給生育員工批准產假的,並且不能夠在員工生育期間開除正在生育期的'員工,如果開除了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是侵害了員工的正當權益的行爲。

5、因爲法律中沒有規定未婚先孕是違法的行爲,所以就是不違法的,因此用人單位也就無權要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關係。並且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之中還明確的規定了,在職的女職工符合孕期、

產期、哺乳期這樣的一些情況,單位是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算是合同期限已經滿了的情況下,女職工是在孕期、產期或是哺乳期的期間內,也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必須要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

6、還有對於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職女員工的待遇方面,用人單位在此期間是不能降低員工待遇的,要保證其基本的工資待遇。而這樣的一些規定保護的不僅僅是已婚的女職工,對於未婚先孕的女員工也是在其保護範圍之內的,所以單位是不能開除未婚先孕的女員工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3

一、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有影響嗎?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也就是說單位可進行行政處分,並需交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費用參照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未婚生子的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是檢驗社會法治理念發展程度的試金石,也是完善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一環,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5]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制度

1、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

所謂婚生推定製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規定。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係,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一定的改善,不至於機械地一味給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戶”的帽子。對於判斷婚生與否,採取出生與受胎混合主義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規定凡是在婚姻關係導存續期間出生或受胎的,均爲婚生子女。

2、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認,以相反的制度作爲反向救濟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爲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應當對提出否認人的範圍、事由、否認期限和方式以及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便於操作。

新婚姻法單身生育會開除公職嗎 第3張

(二)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進行認領,以確定親子關係。而未經生父認領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認爲二人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由此可見,認領是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否有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依據,因此確立認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確立婚生子女的戶口申報、監護與撫養制度

1、簡化戶口申報手續

我國的非婚生子女戶口申報流程非常複雜,而且經常受到各個環節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一直到其學齡甚至成年後還未解決,造成了很多問題。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考慮,必須簡化程序和手續,如此還可以說是“享受同等權利”。

2、確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制度、撫養制度

筆者認爲,在明確保護非婚生子女時,自然要明確其監護和撫養問題。這是從“非婚生”到“婚生”轉變的應有之義。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給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條件。

此外,對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用難以落實的現狀,建議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墊付制度。即由政府撥款兒童福利機構或慈善會先行墊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再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還。確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長。

我們通過上文可以知道新婚姻法未婚生子對公務員的工作是有影響的,因爲是國家的工作人員,會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普通人在單位中會對其進行紀律處分,並且按照法定要求交納社會撫養費,所以對於婚姻的概念,我們大家還是需要有一點責任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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