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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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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婚前已經購買了房子,那麼有些人就會在結婚後再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以下了解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1

新的婚姻法對於房產加名無效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況的時候,加名無效:

1、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進行購買的,並且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按“婚前財產”計算。也就是說,即使在婚後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之後,另一方是無法分割房產的。

2、男方全款買房,只寫女方名字: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女方可以證明房產是男方“贈予”的,那麼即使是男方出全款買的房子,在離婚之後,男方也是無權進行房產分割的。

3、婚前貸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婚前貸款買房,與全款買房不同,因爲貸款買房中涉及到了還貸比例的問題。(1)如果是婚前貸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歸誰。(2)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話,那麼登記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包括已還房貸以及房產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夫妻雙方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是怎麼規定的

一、房產加名的方法

目前房產證上加名字也要分情況:若是夫妻之間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稅。但需帶好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這三類證件正本及複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同時產權人要到現場根據產權變更登記處的要求,寫同意加名的書面聲明,並在聲明上簽名蓋手印。

而另一種是父母子女之間加名字或去名字,但這樣就都將被視爲份額買賣,要收取相應份額的契稅及各項稅費。

此外,爲避免子女夫妻雙方爲增加名字產生爭議,少部分父母也採取了贈與的形式。按照目前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這類直系親屬將不動產贈與自家兒孫,《贈與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免徵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只需繳納契稅和公證費。其所需公證費用、契稅也按照子女的受益額占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來計算。但非直系親屬之間,即便是通過贈與方式,也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契稅等,等同於買賣。

二、加名費用

目前夫妻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暫無徵收契稅之說,因而夫妻婚後加名仍最爲簡單也最便宜,整個過程只收取少量手續費,總計在100元左右。而即使是尚有貸款的房子,也只是在手續上稍多幾個步驟,費用相應增加一兩百元。當然,仍處還貸階段的房屋,不同銀行可能還會收取一定的相應費用。

而其他如結婚前就要加名字、父母的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子女的房子加上父母名字等等,情況就相對會複雜許多,也會產生一筆不小的費用,以普通住房爲例,大致就需要2、5元/平方米的交易稅、0、05%的印花稅,不滿5年的還要額外交5、5%的營業稅和1%個調稅等等,計稅值按市場價格和轉讓比例計算,顯得頗不划算。

再看贈與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就單次交易來看,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確實節省了費用成本,但一旦今後將該獲贈的房屋出售時,將面臨除繳納常規的稅費以外,需多繳納20%個人所得稅。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 第2張

三、注意

如果婚前買房,夫妻雙方乃至兩個家庭應有一個嚴肅的討論,以達成共識。即使不做婚前財產公證,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可以通過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約定,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分割財產事先做好溝通和書面約定(如份額、分割比例、其它協定等),也能有效避免今後產生糾紛。

在改變觀念的基礎上,保留好購房資金來源及流向證據、對“產權登記”要把好關,冷靜考慮婚姻關係和登記名字等利益問題,這些纔是我們更多地要去考量的,既是對自己,也是對另一半負責。

其實我們可以從文中發現,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的規定裏面,不只要求了加入的條件,並將加入後所要共同承擔的責任也做了詳細的描述。其程度遠比我們在電視劇中看見的要嚴肅的多。其實個人覺得,兩個人在一起,房產證上加不加名其實不重要,畢竟相守纔是最終的目的。

三、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2

一、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的規定

在國內許多城鎮,都有婚前買房的習氣。女方家長通常會要求男方成婚前必須得購買一套婚房。此刻,一些有經濟能力的爸爸媽媽都會在量力而行的範圍內資助子女購買房子。從實際角度來說,婚前買房的確能夠給婚後夫妻一定的日子保證,但新婚姻法出臺後,想必許多女方家庭要大失望。

1、婚前一方有房產以成婚爲意圖,在婚前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方的姓名,視爲贈與,該房產歸於夫妻一起產業。

2、一方婚前房產,在成婚時沒有增加另一方姓名,若遇到拆遷狀況,處理規矩:歸於婚前產業,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權益。

3、應視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之後的房子產權掛號在誰名下,都視爲子女兩邊依照各自爸爸媽媽的出資共有房子的所有權,離婚時則按兩邊爸爸媽媽的出資比例按份切割,但是有約好的在外。

4、一方爸爸媽媽出資購房產權掛號於夫妻兩邊名下的

若婚後一方爸爸媽媽爲子女出資購房,產權掛號在夫妻兩邊名下的,則應認定爲該房產爲其爸爸媽媽對兩邊子女的贈與,該房子歸於夫妻一起產業。離婚時則以夫妻一起產業進行切割。

5、一方爸爸媽媽出資購房,產權掛號於自己子女名下的

應視爲只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產業,離婚時作爲夫妻一方的個人產業,不予切割。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 第3張

二、男方婚前房產加名字有效嗎

婚前房產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即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

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籤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爲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爲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三、新婚姻法婚後加名字是擁有了一半房產?

備受爭議的“房產加名稅”日前有了明確說法,財政部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加名免徵契稅。法律人士建議,無論是房產證加名或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爲準,因此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當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房。

根據法律規定,房產證加名有很多情形,例如婚前一方有房產以成婚爲意圖,在婚前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方的姓名,視爲贈與,該房產歸於夫妻一起產業。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3

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規定

1、離婚糾紛與無效婚姻糾紛之爭。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則以本條文規定的四種情形爲由要求確認婚姻無效。該類糾紛中,有些當事人的婚姻確實存在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些則不存在這些情形,而是當事人從自身利益出發,試圖利用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來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逃避自己應盡的義務。

2、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後,當事人能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之爭。

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例如,當事人在申請時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宣告婚姻無效?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嗎 第4張

3、利害關係人主張當事人的婚姻無效。

該類糾紛主要涉及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以及利害關係人主張之事由是否爲《婚姻法》第10條所規定的法定情形。

4、當事人以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爲由主張婚姻無效,例如單方辦理結婚登記、他人代辦登記等。

婚姻無效與婚姻登記存在瑕疵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對《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是法定的婚姻無效理由,不能隨意做擴大解釋。婚姻登記存在瑕疵是結婚登記行政行爲存在瑕疵,涉及結婚是否屬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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