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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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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在結婚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關注房子的財產問題,結婚前也需要對財產有一定的瞭解。以下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1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爲,所以該房產爲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爲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準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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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爲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爲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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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追加女方名字當然屬於共同財產,這個只要帶着他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去辦理就可以,實際上就是追加一個共有人,發給女方一個共有權證,如果離婚的話,因爲已經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有貸款的話先償清貸款,然後才能進行分割,不過有一點,那就是男方是否願意,因爲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像這種婚前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爲共有人,房屋也照樣爲部分共同所有,而且離婚之後產權人也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爲共有人,那麼最後分割的時候就不一定歸男方了。

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 第2張

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爲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給予的遺產也屬於個人財產,接受遺產或贈與時不必交太多費用就是些手續費之類,但如果日後要將房子出售,則要交比較重的遺產贈與稅。

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3

加上你的名字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什麼時候加上你的名字和是否領結婚證無關。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加名字 第3張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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