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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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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定義的,與個人財產家庭財產等的區分是怎樣的,這些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那麼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夫妻共同財產1

一、夫妻共同財產定義、特徵及範圍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

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財產或收益,具體範圍爲: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2、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於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家庭財產的區分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是夫妻法定財產製,雖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規定爲共有,但是也規定了屬於一方所有的個人特有財產。所以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首要任務是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就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區分出來。離婚時只有夫妻共同財產纔有分割問題,並不是屬於雙方的財產都面臨分割的問題。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爲個人所有,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的。

1、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爲個人所有,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即: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確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和學習用品。

2、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

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爲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於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於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屬於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通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既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區分出來。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來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理。

夫妻共同財產2

彩禮到底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

1、 彩禮婚前給付,無約定如何使用

2、 彩禮婚前給付,雙方協商使用方式

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禮,雙方協商結婚時由女方將該款項以陪嫁的形式帶回,此時女方的陪嫁並非傳統意義上由女方父母直接出資的陪嫁,而是由男方彩禮作爲實際出資金額的陪嫁,屬於雙方當事人對彩禮的返還另有約定的情況,各方均應遵循該約定,法院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所以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給付女方彩禮,雙方協商用該彩禮錢購置結婚用品的,購置的結婚用品也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彩禮婚前給付,受贈人又贈與別人的情況

男方於婚前給付彩禮,是男方對女方父母的一種感謝方式,這種情況下彩禮對於女方父母來說是一種贈與的性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禮之前,女方父母將這筆錢指明贈與女方的,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在婚禮當日或者婚禮後,女方父母再將該彩禮給付給女方的,一般視爲女方父母對男女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第2張

二、結婚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彩禮的具體數額,但對彩禮返還、天價彩禮、彩禮歸屬問題(詳見上文)還是做了一定的限制。

1、 彩禮返還問題

第一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夫妻共同財產 第3張

第二種,不應返還彩禮的情況: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2、天價彩禮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國家禁止包辦婚姻,強娶強嫁都是違法行爲。以不正當理由向對方索要天價彩禮會構成犯罪,但是適當的索要彩禮是允許的,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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