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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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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要離婚的話要涉及到夫妻之間的財產的分割,在財產裏面有一項是夫妻共同債務,有一部分的債務是需要夫妻進行平攤的,下面小編帶大家簡單瞭解一下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1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一)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爲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爲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爲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二)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應認爲是夫妻共同債務。

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也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爲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已於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第2張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2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41條就夫妻共同債務則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什麼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第3張

而 1993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第17條還就個人債務進行了規定,明確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的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使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夫妻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此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尚未規定的部分貸款,如房產權證登記於該名下,應當認定此房產屬於該方人財產剩餘貸款屬該方單方債務,但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半的補償。”第1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儲期間以其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二)因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和維持所負債務;(三)夫妻約定要共同償還的債務;(四)因夫妻一方爲治療疾病支出必要醫療費用所負債務;(五)爲履行一方個人其他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六)一方爲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擔保責任以及罰金等所負債務。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第(一)、(二)、(三)、(四)項債務的,應由夫妻各自協議用個人財產繼續償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五)(六)項債務應由負有義務的夫妻一方先行以個人財產償還,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的,再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二、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規定的特點有:

1、立法簡略,司法解釋繁多。《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僅僅以“共同生活”爲標準,而司法解釋則通過大量的條文予以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也正因爲如此,《婚姻法》的規定寬泛,操作性不強,而司法解釋的操作性極強,但卻顯得臃腫龐雜。

2、司法解釋的針對性很強。如《婚姻法解釋(三)》(草案)第13 對一方貸款所購置房屋性質的規定是針對目前房地產經濟活躍,夫妻之間經常出現一方剋扣房屋首付款而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司法解釋的這種強針對性對於司法實務中處理某一類型的案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這種處理方式並非針對普遍性的問題而做出的,規定往往不分事之鉅細,統統納入司法解釋之中,違背了法律應當簡明扼要針對普遍問題規定的立法要求。

3、司法解釋有超越法律規定的嫌疑。如《婚姻法》僅以“共同生活”標準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而司法解釋又將因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納入夫妻共同債務之中,履行法定撫養贍養義務無論如何都很難將其歸入夫妻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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