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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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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這個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上有詳細指出其範圍和標準是什麼,那麼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1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確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確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如上,該解釋的出臺爲今後雙方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能減少紛爭跟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2

都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同枕眠。”但是夫妻互“坑”的例子現實中還真不少,接下來讓我們看看一個案例

案例:

李某男和劉某女是合法夫妻關係,婚後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萬,借期1年,到期後還本金50萬和利息2千元。但是到期之後,李某隻能償還20萬,原告王某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還錢,並要求其配偶劉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這筆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之後的債務,原告請求於法有據,遂判定夫妻二人共同承擔。

一、當時的裁判理由

這個案件的審理在當時是沒問題的,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妻子的困境

在這個時候,妻子在這類案件地位就很不利了,因爲法律是推定婚後個人舉債的情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要想提出其配偶並沒有把債務用於夫妻生活,是極其困難的。除非丈夫符合把借款用於賭博、吸毒等法定的情形(個人清償類型),否則真的要證明丈夫把債務單純用於個人經營,收入也不用於家庭,在舉證上困難重重。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第2張

三、法律的侷限

該司法解釋雖然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夫妻雙方互相扯皮,逃避債務的可能性,但可能讓一方配偶在毫不知情,毫不獲益的情況下“洗白”(如果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那兩人都有償債責任,且並不限於使用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共同財產無法還清債務,就需要使用到個人財產。)

四、新法的調整

正是鑑於這種司法解釋規定可能會出現顯失公平的情況,所以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方面意見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裏面確立了一個有趣的裁判原則——“共籤原則”。其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那是不是說債務文件上沒有夫妻某一方的簽字,就當然不對某一方產生約束力了呢?並非如此,文件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個人名義的借款用於家庭生活,在實體法的角度,依然算夫妻共同債務。新解釋的出臺,並沒有對夫妻債務的實體法律關係作出新的解釋,而是在舉證程序上重新做了安排,把個人名義的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項事實的舉證責任歸於債權人,從而完成法律風險轉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第3張

五、結語

新“解釋”免去了當事人對“另一半”的“防不勝防”,但是卻客觀上增加夫妻“債務扯皮”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但總體來說是法律的進步的體現,畢竟債權人要規避該風險比舉債的“另一半”要規避“無妄之災”要容易的多,日前人大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草案)》二審稿更是直接把這項規定寫上去,意圖以立法的方式加以保留。

所以呢?對於普通公民來說,如果你是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應該瞭解該規則的變化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如果你是債權人,從風險規避的角度,讓TA的愛人在債務合同上簽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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