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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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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都說夫妻本是同林鳥,有什麼事情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在生活中難免會有困難需要借錢,那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1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這裏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後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爲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裏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爲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2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內涵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爲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爲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採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詳細解釋如下: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爲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物的,爲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裏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於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爲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的理解與認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爲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爲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4、離婚後的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

1、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爲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並且這種約定本身可以得到證明;另一種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第2張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最爲集中的體現夫妻離婚的過程中,一種是在夫妻離婚時進行劃分,這種情形又和夫妻採取的離婚方式有關係,如果夫妻是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則夫妻雙方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債務,當然這種約定本身,對債權人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離婚,依據婚姻發第第41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的規定,法院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判決。但由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相聯繫,筆者認爲法院在判決時,對於可以確認爲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進行判決;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沒法確定的,或可能被確定爲個人債務的,對於這種情況由於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應該告知另行處理,而不應在判決中進行確認。這樣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債權。對於法院在離婚判決或在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確認或處理的債務,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法院的判決或夫妻的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一樣可以向離婚後的夫妻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後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離婚時(後),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後,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男女平等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係中表現爲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5、採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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