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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4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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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債務,而夫妻是同林鳥,不少人好奇夫妻是否需要一起承擔這些債務。接下來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的相關內容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1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2

夫妻一方投資失敗所借款項爲夫妻共同債務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 第2張

案情

在2016年,工資只有2000元的張某爲了改善生活,認識了做玉石生意的葉某,之後便先後向朋友借了30多萬進行投資。這之中便包括李女士的17萬。

李女士表明:自己於2016年5月11日向張某轉賬20000元,於2016年5月13日向張某轉賬21000元,於2016年5月20日向張某轉賬30000元,於2016年5月14日通過案外人林某向張某轉賬58000元。

2016年,在多次溝通,張某拒不還款後,李女士便起訴到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並將張某的`老公王某列爲了共同被告。

但是王某表示:張某和自己於2005年9月5日登記結婚。2014年因爲感情不和,自己便向越秀區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但開庭時張某未到庭,所以自己撤訴了。2016年,再次起訴離婚時,法院便作出了准予離婚的判決,所以張某借錢去投資,和自己沒關係。

張某也辯稱,李女士的錢只是自己間接轉給葉某,所以並非自己的借款,請求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起訴。

經法院瞭解,張某曾於2016年10月17日在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新港派出所反映案外人葉某向其借款355000元、尚欠338000元未還。

張某也在詢問筆錄中明確表示,這355000元,是自己東拼西湊借來的,李女士的17萬元,也是這其中自己借來的一部分。

法院審理

經過審理,最後一審法院判定張某和王某共同承擔17萬的借款並支付利息。判決之後,張某和王某不服判決,在1月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肯定了一審判決的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駁回了二人的上訴。

關於此案,其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一爲17萬是否爲借款,二爲,此17萬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第一點,張某在派出所反映情況時明確說明自己向李女士借了17萬,故認定此17萬爲借款是沒有疑問的。

關於第二點,由於上述債務發生於張某、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王某若要主張這借款並非夫妻共同債務,那他就要進行舉證,用證據證明李女士與張某明確約定了這17萬元爲個人債務,或者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此案中,王某辯稱自己和張某早就分居了,並且彼此經濟獨立,但是張某2000元一個月的工資並不足以養活自己,所以,張某的投資行爲是爲了改善生活,亦是爲了家庭,故此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並無不妥。

提醒: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爲了家庭日常生活而產生的債務,原則上視爲夫妻共同債務,若一方主張不是共同債務,則由其承擔證明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在權威機構如公證處做的公證、在公安局做的筆錄等,按我國法律,一旦作爲證據使用,就將是證明效力最高的公文書證,若要推翻其證明力,就要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之前的言論是錯誤的,當然,如果因爲錯誤的言論導致了壞的法律後果,這個後果的承擔者也將是陳述虛假事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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