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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5.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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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新婚姻法發佈之後,對於夫妻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也是很多夫妻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下面爲大家分享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1

一、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

新的婚姻法對於房產加名無效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況的時候,加名無效:

1、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進行購買的,並且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按“婚前財產”計算。

也就是說,即使在婚後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之後,另一方是無法分割房產的。

2、男方全款買房,只寫女方名字:

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女方可以證明房產是男方“贈予”的,那麼即使是男方出全款買的房子,在離婚之後,男方也是無權進行房產分割的。

3、婚前貸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婚前貸款買房,與全款買房不同,因爲貸款買房中涉及到了還貸比例的問題。

(1)如果是婚前貸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歸誰。

(2)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話,那麼登記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包括已還房貸以及房產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夫妻雙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

二、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於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爲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歸誰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爲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爲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6、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如果婚內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爲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7、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後父母資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 第2張

三、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

第一,如果房子加上你的名字,無論你們領證與否,若你們沒有特別約定,房子都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區別在於,假設你們沒有領證,你們就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那麼日後你們選擇分手,是自由的,不需任何人同意;

而涉及的房子分割問題有糾紛,就屬於一般債權民事糾紛單獨處理;如果你們領證,而日後需要離婚,那麼需要到公權力機關(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去處理,同時,房子財產問題需要一併處理。

第二,如果房子只寫對方的名字,而你們共同還貸,那麼,如果你們沒有領證,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部分還款;如果你們領了證,這裏需要看是在房產證在領證前還是後,如果在前,那麼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你僅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還款部分;如果在後,那麼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財產。

第三,綜上所述,就是領證前取得的房產證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領證後取得的房產證上無論只有一方還是雙方的簽名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

當然,無論領證前還是後,如果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那麼房子應當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最後,注意一點的就是,房產證上是他爸和他的名字,如果加上你的名字的話,那也就是你們三個共同所有。假設離婚的話,不能對他父親所有部分進行分割的。

領證之前加名字算是買賣(要交營業稅和契稅的,在房產局辦理的時候會告訴你)但是如果是領證之後夫妻之間的贈予則不要交這些稅。

在領證之前贈予的話不划算,而且如果你倆將來掰了,他們可以要求撤銷,因爲是基於婚姻關係成立的贈予。

在領證之後贈予,稅金就省不少。這時的贈予如果不約定份額,則認爲是共同共有,以後再離婚,你可以主張分得應有份額。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2

新婚姻法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

要分情況。

新婚姻法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解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 第3張

婚前買房產權歸屬

一種情況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這種房屋爲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爲了平衡夫妻雙方權益,維持正常的家庭關係,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就這種房產進行約定,併到房屋登記部門對原產權證進行變更,避免日後對此產生分歧,影響夫妻感情,甚至損害一方權益。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爲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於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產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3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規定

1、在婚前,買完房子後,只寫下其中一方的名字。

無論雙方,是哪方先買的房子,只要是婚前購買的全款房子,在只寫上自己名字的情況下,離婚後,財產分割可按“婚前財產”計算!就算結婚後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結婚後的她(他)也不能分房子,新婚姻法實施後,就能有效地打擊那些“騙婚”的行爲。

2、一方買全款買房,但只寫對方的名字。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無論婚前或結婚後,只要一方能證明房子是另一方“贈予”的,就算對方拿全款買房,結婚後無權進行分割。

新婚姻法加了名字也沒用 第4張

3、婚前貸款買房,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

借錢買全款買房不同於全款買房,貸款買房時還會涉及還貸比例問題,假如是婚前貸款,一般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那房子就是誰的,但如果是婚後夫妻一起還貸,那麼貸款買房的人還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其中包括房產增值部分。

4、婚前財產,婚後購買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

相信大家對新婚姻法關於房產規定都會有所瞭解,結婚後買房的夫妻,無論寫下誰的名字,都是屬於兩個人的共有財產,但是如果一方能夠證明買受的錢屬於婚前財產,而登記時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婚後購買的房子也會被判定爲婚前個人財產,而另一方則沒有分割房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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