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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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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很多人離婚的時候,都是會爲了一套房子所糾結的,而且房產的糾紛是夫妻離婚後車架的糾紛,以下了解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及相關資料。

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1

加名字上去實質上是屬於一種贈與,把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贈與給另一半,是有效的。《物權法》規定,物權以登記爲準,一旦登記就發生效力。只要在房屋登記簿上加了名字。

就發生物權效力,如果登記簿上由乙方名字變成夫妻雙方名字,就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只不過這種情況有可能不是完全一人一半,而是法官結合結婚時間長短,雙方貢獻適當分割比例。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無論是房產證加名或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爲準,因此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

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當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房法律依據:

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2

《民法典》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夫妻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爲,視爲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願贈與行爲,房產爲雙方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爲,視爲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爲,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爲雙方共同擁有。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民法典》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爲共同財產。同時,《民法典》還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房子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

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後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爲:

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 第2張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爲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顯而易見,《民法典》婚前房子加名字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在房產證上加另一方的名字說明這是自己贈與給他或她的財產,如果將來要面臨財產的分割問題,那麼這所房子就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纔可以。

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3

一、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

新的婚姻法對於房產加名無效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情況的時候,加名無效:

1、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房產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進行購買的,並且只寫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按“婚前財產”計算。也就是說,即使在婚後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之後,另一方是無法分割房產的。

2、男方全款買房,只寫女方名字:根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女方可以證明房產是男方“贈予”的,那麼即使是男方出全款買的房子,在離婚之後,男方也是無權進行房產分割的。

3、婚前貸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婚前貸款買房,與全款買房不同,因爲貸款買房中涉及到了還貸比例的問題。

(1)如果是婚前貸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歸誰。

(2)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話,那麼登記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包括已還房貸以及房產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夫妻雙方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022年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的 第3張

二、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是怎麼規定的

一、房產加名的方法

目前房產證上加名字也要分情況:若是夫妻之間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稅。但需帶好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這三類證件正本及複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同時產權人要到現場根據產權變更登記處的要求,寫同意加名的書面聲明,並在聲明上簽名蓋手印。

而另一種是父母子女之間加名字或去名字,但這樣就都將被視爲份額買賣,要收取相應份額的契稅及各項稅費。

此外,爲避免子女夫妻雙方爲增加名字產生爭議,少部分父母也採取了贈與的形式。按照目前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這類直系親屬將不動產贈與自家兒孫,《贈與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免徵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

只需繳納契稅和公證費。其所需公證費用、契稅也按照子女的受益額占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來計算。但非直系親屬之間,即便是通過贈與方式,也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契稅等,等同於買賣。

二、加名費用

目前夫妻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暫無徵收契稅之說,因而夫妻婚後加名仍最爲簡單也最便宜,整個過程只收取少量手續費,總計在100元左右。而即使是尚有貸款的房子,也只是在手續上稍多幾個步驟,費用相應增加一兩百元。當然,仍處還貸階段的房屋,不同銀行可能還會收取一定的相應費用。

而其他如結婚前就要加名字、父母的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子女的房子加上父母名字等等,情況就相對會複雜許多,也會產生一筆不小的費用。

以普通住房爲例,大致就需要2.5元/平方米的交易稅、0.05%的印花稅,不滿5年的還要額外交5.5%的營業稅和1%個調稅等等,計稅值按市場價格和轉讓比例計算,顯得頗不划算。

再看贈與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就單次交易來看,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確實節省了費用成本,但一旦今後將該獲贈的房屋出售時,將面臨除繳納常規的稅費以外,需多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三、注意

如果婚前買房,夫妻雙方乃至兩個家庭應有一個嚴肅的討論,以達成共識。即使不做婚前財產公證,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可以通過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約定,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分割財產事先做好溝通和書面約定(如份額、分割比例、其它協定等),也能有效避免今後產生糾紛。

在改變觀念的基礎上,保留好購房資金來源及流向證據、對“產權登記”要把好關,冷靜考慮婚姻關係和登記名字等利益問題,這些纔是我們更多地要去考量的,既是對自己,也是對另一半負責。

其實我們可以從文中發現,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的規定裏面,不只要求了加入的條件,並將加入後所要共同承擔的責任也做了詳細的描述。其程度遠比我們在電視劇中看見的要嚴肅的多。其實個人覺得,兩個人在一起,房產證上加不加名其實不重要,畢竟相守纔是最終的目的。

四、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是什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

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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