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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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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很多女孩子結婚之後都是讓自己的丈夫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現實很多生活中離婚時打響“房產保衛戰”。在這樣的情況下,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加名字就成爲了人們最關心的話題,下面看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

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1

婚後加女方名字在房產證上,肯定是有用的。

因爲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共有房產權。因爲在房產證上有名字,就有了房產權(婚後房產除外),房產就是屬共有產權的。如果是婚前房產證,在房產證沒有名字,就是沒有產權的。所以婚後加女方名字在房產證上,肯定就是有用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2

房產證加老婆名字多久生效

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帶好三證(即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以及複印件。

第二、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覈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第三、辦理房產證上面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夫妻加減名字只需要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房屋產權證原件至該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即可;如果你原來有貸款,你需要和你太太攜帶上述證明去該房屋的貸款銀行申請加名。

獲得銀行審批通過銀行會借給你一份他項權利證明和相關加名材料,然後你再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證加名和他項權利證明加名手續即可!整個流程只需要200元的工本費即可!

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 第2張

1、如果婚後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只有老公的名字,現在想加上老婆的名字,因爲婚後房產本就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所以加名字相當簡單,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

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費用包含配圖費、登記費等,大約在百元左右即可。

2、如果結婚前老公獨自買了一套房,婚後想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老婆的名字,因爲房產涉及到老公的個人婚前財產問題,加名相對複雜,需要走房產交易的程序,通過二手房轉讓或者贈與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要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費。

3、如果夫妻婚後,房產證爲兩個共有,上面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想加入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應先到房地產交易核心對房子進行價格評估,因爲這相當爲房屋買賣的形式,也需要交納各種稅費。

4、如果還沒有結婚,男朋友之前買了一套房子,女朋友想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複雜很多,因爲那將視爲房屋買賣,需要交營業稅、個稅等等。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更換房產證在上面加上夫妻的雙方的名字,需要代理好相關證件,並且繳納一定的費用才能夠進行辦理。但是其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內購買的房產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內購買的房子的話,實際上加不加名字都無所謂。

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3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房產證加名字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中暫時沒有關於結婚後房產證加名字的規定。

第一,如果房子加上你的名字,無論你們領證與否,若你們沒有特別約定,房子都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區別在於,假設你們沒有領證,你們就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

那麼日後你們選擇分手,是自由的,不需任何人同意;而涉及的房子分割問題有糾紛,就屬於一般債權民事糾紛單獨處理;如果你們領證,而日後需要離婚,那麼需要到公權力機關(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去處理,同時,房子財產問題需要一併處理。

第二,如果房子只寫對方的名字,而你們共同還貸,那麼,如果你們沒有領證,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部分還款;如果你們領了證,這裏需要看是在房產證在領證前還是後。

如果在前,那麼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你僅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還款部分;如果在後,那麼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財產。

第三,綜上所述,就是領證前取得的房產證只有一方簽名的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領證後取得的房產證上無論只有一方還是雙方的簽名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

當然,無論領證前還是後,如果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那麼房子應當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最後,注意一點的就是,房產證上是他爸和他的名字,如果加上你的名字的話,那也就是你們三個共同所有。假設離婚的話,不能對他父親所有部分進行分割的。

領證之前加名字算是買賣(要交營業稅和契稅的,在房產局辦理的時候會告訴你)但是如果是領證之後夫妻之間的贈予則不要交這些稅。

在領證之前贈予的話不划算,而且如果你倆將來掰了,他們可以要求撤銷,因爲是基於婚姻關係成立的贈予。

在領證之後贈予,稅金就省不少。這時的贈予如果不約定份額,則認爲是共同共有,以後再離婚,你可以主張分得應有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結婚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 第3張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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