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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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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迴歸的離職員工真真都是寶,不僅僅是節省了人才招聘的時間和精力,更多的是崗位以及工作匹配;下面分享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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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上次離職原因

這可是最重要的一個地方!

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HR都需要綜合權衡考慮。主動離職具體是什麼原因,員工進行二次入職後,這個問題解決了嗎?

如果說被動離職那HR就更需要注意啦!

有時由於部門的人員流動,HR的人員流動,或者HR資料不全,這些材料通常都很難追溯到。

所以,一份完整的花名冊,真的很關鍵。記錄員工離職情況——時間、原因、去向、對公司現有管理制度的看法等等;同時還可以添加一項:是否建議重複錄用。

這些信息都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對離職員工進行分析。

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

可根據時間判斷離職原因

有些主動離職的員工可以根據其在職時間,來簡單判斷其離職原因。

員工進公司:

2周離職,與HR的入職溝通有關;

3個月內離職,與工作本身有關;

6個月內離職,與直接上級有關;

2年左右離職,與企業文化有關;

3~5年離職,與晉升空間受限有關;

5年以上離職,與厭倦和進步速度不平衡有關。

根據這個時間,HR可以簡單判斷下,這名員工是否有再度入職的可能性。

流程審批

一般來說,離職員工二次入職不會需要重新面試,但是發放offer環節一定要走全流程,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

告知用人部門風險

對於離職再入職員工,對於部門最大的直接的影響就是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要和員工約定過試用期,不管員工離職再次入職還是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企業均不可再次約定試用期,因爲雙方之間已經實現了相互之間的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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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又回到原公司入職不僅不丟人,而且你的收入還會這麼變化!

很多人覺得好馬不吃回頭草,但其實能夠離開原來公司再回來,回得來沒什麼不好的。

我有兩個同事都這樣做過:一個是因爲孩子太小沒人管,不得不辭職回家帶娃,等孩子上了幼兒園,又回來上班,但是換了一個部門做不同的事。

一個是在銷售部門,因爲競爭激烈升職無望被同行挖去升了一級,三年後又被公司挖了回來,再升一級,可以說三年升了兩級,從主管升職爲全國總監,讓大家都看到了出口再內銷的好處。

甚至有的公司,你一直在這個公司工資死都漲不上去,但是當你選擇跳槽,過了一年半年再回來,沒準工資就上來了。我有一個朋友從公司跳槽後再回來,短短八個月,老東家給開的工資比走之前漲了50%。而假如我那個朋友一直不走,這個漲幅別說半年,就是兩年也達不到這麼高。

而公司之所以會願意接受老員工,甚至給老員工更高的工資,說明你有可用之處;你能夠再次回來,說明你發現原來的公司有讓你珍惜的地方。

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 第2張

公司招人永遠只有一半的機率選對人,而選一個用過的人,無論是從過去的業績還是你的條件來說,支持公司判斷的條件要充分得多。而從個人選擇公司的機會出發,再是熟人介紹的公司都比不過你曾經呆過的公司,你不但瞭解業務,更瞭解這個公司的同事、明規則、潛規則,因此不管從公司選擇人才的成本和人才選擇公司的成功概率來說,這都是一個雙贏的選擇。

迴流有時候會碰到個別同事的嘲諷和挖苦,那又怎麼樣呢?人在公司的立身之本,不在於同事的評價,只要你的老闆認同你的能力,只要公司給的薪水符合你的勞動付出,這份工作就值得做下去。而且,你永遠要相信,公司的流言八卦不會一直針對一件事一個人,自信的人自有處理流言和是非的信心。

就像我開頭說的那兩位同事,做了媽媽的同事雖然換了部門,但當年的舊同事都散佈在各個部門,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舊日的情份讓她在新崗位做對接和溝通如魚得水;升了職的同事,有三年在外打拼的新角度和新方法,在業務拓展中快速用業績和改變證明了能力。

不管我們有無機會再回到當初離職的公司,在做離職和交接的過程中,做到職業、專業,都是必須的,誰知道過兩年的工作會碰到什麼樣的際遇呢?

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3

一、同一單位離職後再入職是否可以?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入職的,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可以。當然,如果原來在該單位工作時的表現不好,或者辭工時關係沒處理好,就很可能被用人單位拒絕。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爲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具體法條規定如下: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離職員工再次入職能不能要 第3張

二、辭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1、辭職時間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不辭而別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您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爲違法解除。依據勞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試用期的離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提前3日通知。辭職者需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您不要偷懶,同樣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4、提交辭職需注意的事項

(1)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爲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爲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辭職通知一定要公司簽收,您保留簽收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爲,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

5、如何確保簽收

直接通過快遞郵寄上述文件,並保留好郵寄底單,同時根據郵寄單號打印郵寄送達的詳細單,一併作爲證據保留好。

6、已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單位不同意辭職,如何解決

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可離職。

(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2)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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