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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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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欠錢不還的人其實是有很多的,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他人拖欠債務不按時償還的情況,我們要想向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們就需要了解相應的起訴要求內容。下面是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1

法律分析:1、債務人暫時無能力償還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

2、債務應當清償。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如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3、無能力償還是指無任何能力償還。如果有部分償還能力,則應當部分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普通追債方式

直接瞭解,當面追債

很多債權人礙於情面,不好意思問債務人還款,導致對方也賴皮一樣不還的。追債的第一步當然是要直接瞭解的問清楚,當面提出。這樣一來可以讓對方明確所欠債務,二來也表達自己的意向。

書面通知,避免姑息養奸

進入市場經濟,發生經濟糾紛在所難免,但一旦發生,就要果斷出擊。”如果是因爲欠債發生糾紛,必須態度堅決地採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爲數額少,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中了對方的“緩兵之計”,等對方轉移資產,再採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於事。很多貨款糾紛案件,最終無法追回貨款都是由於當事人“姑息養奸”造成的。

發律師函震懾債務人

到法院起訴前,向對方發律師函,給對方法律的震懾,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法。

欠錢沒有欠條怎麼辦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的案件時,一般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的憑證,在沒有書面憑證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作爲證據提交,錄音時不需要第三方在場;

如果有案外人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2

一、如果欠債無力償還該怎麼辦

欠債人無力償還通常有如下處理方式:

1、與欠債人協商,取得對方詳細情況,可以適當延期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債務人上法院起訴,對欠債人來說一般可以拖半年到一年。

3、實在無錢可還,即使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欠債人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可以等到有能力償還時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

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第2張

二、欠款起訴地點如何確定?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可見,協議管轄約定地點也僅限於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簽約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根據《民法典》理論約定管轄的合同條款只對簽約的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

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併購後,該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約定管轄條款自動失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與併購方的合同糾紛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的',則適用專屬管轄條款。

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3

一、欠款人無力償還怎麼辦

如果能夠協商可儘量協商,無法協商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債務糾紛中一些債權人常常爲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那麼如何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呢?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這就可以很好的保護債務糾紛中的債權。

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第3張

二、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麼辦

《民法典》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錢給人,必須瞭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儘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實際瞭解情況,允許欠款人分期還債,這樣對於債權人來講也是有利的。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建議債權人就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超過規定時效影響到自己債權的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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