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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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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隨着機動車的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隨之增加,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而有些交通肇事的責任人沒有購買保險的,沒有購買保險就要由責任人自己進行賠償,那出交通事故無力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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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人沒有購買保險,又無力進行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責任人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如果發現有財產的,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爲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2

一、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

交通事故全責無力賠償會中斷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力賠償分兩種情形:一種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種是未造成重大損失,經人民法院查明確實無力賠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中止的條件消失的,恢復執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 第2張

二、交通事故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鑑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後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後,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後進行鑑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交通事故後導致了他人傷殘的,可以在出院後三個月,傷情較爲穩定以後再進行傷殘鑑定。同時如果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以後,才能進行傷殘鑑定,同時會根據傷殘等級的評定結果來判斷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額。

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3

出了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一)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並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後開車跑掉。

(二)發出警示

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三)情況估計

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着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

(四)護理傷者

切勿移動受傷者,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着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爲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確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喂任何食物或飲料。

(五)防止危險

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菸;當心其他易燃物品;儘可能防止燃油泄露;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

(六)馬上求救

需要求救時,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邊的移動電話,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點的路邊的求救電話。求救時詳細說明發生意外的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七)記錄現場

如事故發生時有目擊者,要立即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如證人在另一輛車中,要立即記下車牌號碼);記下交通方向、交通燈的信號、行車線、交通標誌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紙畫出交通事故發生的草圖;如備有照相機,最好將事故現場及車碰撞的部位拍下來。

(八)互換資料

包括車款、出廠年份、車牌號碼及有效日期;車輛註冊地;司機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電話號碼;駕駛執照號碼;車主姓名及住址(有時車主與駕車人不是同一人);

保險公司及保單號碼。還要記下事故發生的時間、日期及地點;時速限制及對方車的時速估計;發生事故的車輛數量;對方車輛的乘客數量(分成人、小孩)。

出交通事故我無力賠償怎麼辦 第3張

(九)及時報案

輕微交通事故可進行快速處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報案中心報案。如遇有傷亡或較大損失,應立即報警,詳細說明事故發生地點及傷亡人數。在警察查完現場後一定要求警察給你事故報告,及該警員的姓名、編號、所屬分局及電話號碼。

(十)人員轉移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上人員應當立即下車,不要在路上逗留,迅速轉移至路外或者安全地帶,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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