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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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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借錢不還都是很常見的事情了,當人們發生了經濟上的困難時,一般會借錢解決。一般人們會把錢借給自己的親戚朋友,下面看看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1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是沒有關係的,不用擔心,借條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可以直接去法院進行起訴了。不過對方可能會抗辯沒有錢款的實際交付。

借據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即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借據,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2

一、只有借條無轉賬憑證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

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爲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爲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 第2張

二、只有轉賬憑證無借條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因爲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爲,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係的,要及時補充借條、

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三、有借條,有收條找不到轉帳憑證可以起訴嗎

實踐中,有借條有收條找不到轉帳憑證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訴訟後不一定會勝訴。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3

一、只有借條無轉賬憑證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爲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

認爲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有力證據。

只有借條沒有支付賃證據怎麼辦 第3張

二、只有轉賬憑證無借條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因爲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爲,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係的,要及時補充借條、

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現實中,不管是隻有借條無轉賬憑證,還是隻有轉賬憑證無借條,這都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因爲借貸的一般都是貨幣,而貨幣又屬於種類物,要是沒有實際的轉賬憑證,單憑一份借條,借款人也是可以說出借人最終並沒有實際借錢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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