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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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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衆所周知民事訴訟的管轄規定是比較多的,起訴人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提出,而我們所說的跨地區起訴是在不同區域向法院提出訴訟,以下分享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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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憑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立案嗎

可以。

微信作爲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

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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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條件

立案條件分民事立案條件、行政立案條件和刑事立案條件:

民事立案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立案條件:

1、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具有訴訟行爲能力;

2、有明確的被告;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已經依法申請複議;

4、起訴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

5、受訴人民法院應有管轄權;

6、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刑事立案條件:

1、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2、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

如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2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爲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爲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後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麼簡單。

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第2張

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爲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鑑定機構,部分公證、鑑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鑑定機構並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3

一、被告人在異地怎麼起訴

1、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如果被告人在異地,只是暫時性的,異地不是經常居住地時,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2、如果被告在異地屬於經常居住地,那麼原告應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起訴嗎 第3張

二、民事訴訟專屬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訴訟的管轄權,又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於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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