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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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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當我們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起訴也是有條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爲大家分享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

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1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後,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後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1、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嘛?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

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

2、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的原因。

當事人不僅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利益上訴,而且對移送管轄的裁定也有權上訴。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後作出兩種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並沒有規定只有駁回的可以上訴。如果僅限於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就等於剝奪了以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所以對移送和駁回這兩種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二)從實際需要來看,也應當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權。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論依職權還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移送,移送管轄都有可能發生錯誤。

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有上訴權,不僅可以使錯誤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補救,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便於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訴審理程序中一併解決有關管轄權異議問題,符合訴訟的“兩便”原則和經濟原則。

3、管轄權異議裁定怎樣上訴?

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包括駁回裁定和移送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審裁定。

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後,或對一審裁定逾期未上訴的,應自覺按照二審或一審生效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參加訴訟。如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訴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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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能拖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後,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後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1、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於其他當事人。

2、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徵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後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3、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爲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4、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管轄權異議拖了一年了 第2張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管轄權異議書,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依法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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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有時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甚至有少數法院出於地方保護考慮爭管轄、搶管轄。爲了使案件當事人有機會向人民法院表達其對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使法律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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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爲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爲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

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爲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三、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與處理

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3、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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