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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3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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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很多的男人都有爲了自己的情人花錢甚至把自己名下的額財產轉移給情人,但是因爲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這筆錢也是屬於妻子的,那麼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呢?

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1

夫妻一方立遺囑把房產送情人有效嗎

無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了解這個問題。

案例:男子死前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

家住廣西的歐先生與妻子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兩女,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和雷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且在生前立遺囑將房產歸雷女士宜人繼承。歐先生因病去世後,雷女士便憑該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

但是在庭審中,陳女士提出,房產是他們夫妻婚內共同財產,與雷女士無關。而雷女士與歐先生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背社會道德的

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關於房產的份額,陳女士強調,該房產她享有50%的份額,歐先生所有部分應由她和女兒繼承,與雷女士無關。

法院判決

遺囑雖系歐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無論是婚內贈予,還是立遺囑由情人繼承,在法律上都將歸於無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護了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也警示“小三”們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2

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

在辦理公證遺囑時。需要立遺囑人攜帶下材料親自辦理: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

(2)遺囑中所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立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者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正因爲公證遺囑有着嚴格的程序來保證其效力。因此一般很難推翻。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立遺囑人沒有立遺囑的能力或者財產屬於無權處分。

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 第2張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3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如何追回

案情簡介:

妻子黃紅某發現丈夫樑某餘與情人徐玉某同居一室,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丈夫還陸續通過現金、贈與禮物、轉賬等方式,將大量婚內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徐玉某,可查明的財產合計有200多萬。

黃紅某要求丈夫與其情人返還,遭到拒絕。妻子黃紅某忍無可忍,明明是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要平白無故給一個陌生人,更可恨的還是搶走自己丈夫的第三者。

於是,妻子黃紅某在諮詢律師後,不動聲色的先固定好無償贈與的證據,立即將丈夫樑某餘和其情人告上了法庭,主張贈與行爲無效、返還贈與的財產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爲應屬無效。

此案中,丈夫樑某餘擅自將200餘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徐玉某名下,根據現有證據證明樑某餘系擅自作出的無償贈與,該贈與行爲應屬無效,因此判令徐玉某向黃紅某返還200元。

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 第3張

通過案例說明,我們總結如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爲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爲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爲應認定爲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爲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強調的知識點: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有,並不是說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半是男方的,男方有權處置屬於他的一半財產。因此,婚外情人應該返還贈與的全部財產,而不應該僅僅返還一半。其次,雖然贈與合同的雙方是男方和婚外情人兩個人,而男方贈與婚外情人財產的行爲侵犯了妻子的利益。

因此,妻子可以直接把老公和婚外情人作爲被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不用和老公作爲共同原告來起訴婚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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