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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範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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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範文六篇

處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污 水 處 理 設 計 合 同 書

編 號:

訂立合同單位:建設單位:(簡稱爲甲方) 設計單位:(簡稱爲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明確雙方經濟關係和職責,分工協作、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經雙方商定,特簽訂此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工程名稱:

二、 工程數量質量及主要內容: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作爲設計依據。

1。 工程處理規模

處理規模:20m3/d 2。進水水質:

3。工程內容:

4。工程質量:

出水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二級標準,即

三、 工程地點:

四、 承包形式:

五、 工程總造價及內容:

工程總造價大寫:(人民幣) 整 ¥ 萬元 該造價包括:工藝、施工圖設計費,設備安裝技術指導費。

六、 付款辦法:

自簽訂此合同即日起,三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預付款人民幣: 整(¥萬元),乙方開始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工程設計,待乙方完成工程設計及圖紙後,將設計資料一次性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幣: 整(¥ 萬元)。

七、 工程期限:合同簽定一週內完成設計圖紙。

八、 工程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如甲方提出工程變更,甲方應提前三日書面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並由原設計人簽字確認後方可進行變更。

九、 合同生效與終止: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即生效;合同終止日期:至雙方款項結清後合同失效。

十、 合同份數:合同共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十一、 甲乙雙方責任:

1、 甲方必須爲乙方嚴守技術祕密,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乙方技術資料示於他人。

2、 甲方負責承擔環保部門監測及驗收費用。

3、 調試期間所發生的運行費用及環保部門厲行監測費用由甲方自理。

4、 乙方配合甲方進行設備採購,甲方採購設備需滿足設計要求。

5、 乙方需保證滿足設計要求的前提下,污水處理出水達到環保部門的要求。

6、甲乙雙方各自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聯絡工作

7、甲乙雙方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責任。

十四、其他條款:

1、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協商。

2、工期順延條件:不可抗力。

3、未盡事宜,可進行協商補充。

甲 方(章)

負 責 人

銀行帳號

電 話

年 月 日

乙 方負 責 人 銀行帳號

電 話

年 (章)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2

賣方:

買方: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規格和材質、單價、數量、金額(本合同幣種爲人民幣))

第二條 質量條款 由於賣方所售廢舊等物資是報廢物資,沒有材質單、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賣方對所售廢舊等物資不給予任何質量方面的擔保或保證;買方在使用、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等問題,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一切的責任及後果由買方承擔。

第三條 結算

買方處理成交後 個工作日內將全部廢舊物資成交價款(或全部廢舊物資成交預估款)人民幣

元存入賣方指定帳戶,經賣方財務部門確認到帳後方可提貨,待全部物資提清出庫後,按實際計量數量進行貨款結算,多退少補。

第四條 提貨方式及時間

1、提貨方式:買方應按賣方的安排,持《成交確認書》和財務部門開據的貨款到帳證明,自帶車輛和裝卸人員由賣方工作人員帶領到倉庫提貨,提貨費用買方自理,並要負責清理好現場。

2、提貨時間:買方應在貨款到帳個工作日內將所有物資提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買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賣方的規章制度,按本合同條款規定履行義務 ,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其競買保證金不予以退還。

2、買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的提貨期限內提清全部物資的,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 元的保管費用;買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資,賣方有權對賣方未提清物資另行處置,買方依據本合同第三條向賣方支付的款項,賣方不予返還。

3、買方未能按第三條約定的付款期限向賣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款項的 1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損失。

4、如買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買方應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並賠償賣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5、如賣方根據本條第4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處置本合同標的物,如另行處置價款低於本合同約定價款的,買方應賠償賣方另行處置價款與本合同約定價款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雙方確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請調解。(合同雙方均爲燕山石化公司下屬單位時適用)

3、向中國石化內部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處。(合同雙方均爲中國石化下屬單位時適用)

第七條 其他約定

1、買方所購買的報廢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產系統, 一旦發現賣方保留追求其責任的權利。買方在處理以上廢舊物資時,以不危害、破壞環境爲前提,必須遵守國家關於環保、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2、本合同簽訂於北京市房山區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時間:年 月 日 時間:年 月 日

電 話: 電 話:

開戶行: 開戶行:

賬 號: 賬 號:

稅 號: 稅 號:

處理合同 篇3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爲,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

(一)僞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4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爲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後,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爲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爲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爲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麼,其擔保的範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範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佔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爲那種認爲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爲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爲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爲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爲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於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爲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爲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爲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准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後,並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後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餘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之,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定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規定,並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理合同 篇5

摘要:20xx年7月5日, 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將執行新頒佈的收入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確認、計量和列報方面均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文章對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在確認與計量部分, 闡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合同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原則, 並就合同變更、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對合同成本構成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重點論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關於合同成本減值的會計處理。最後提出了執行新準則後需要思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收入; 建造合同; 原準則; 新準則; 確認與計量;

我國財政部於20xx年7月5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以下簡稱新準則) , 將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以下簡稱原準則) 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新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時點、列報以及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認與計量

(一)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則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則不確認利潤。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 按合同成本實際發生數確認合同費用, 合同收入則按合同費用發生額予以確認和計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樣將發生的合同成本確認爲合同費用, 但不確認合同收入。

(二) 新準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新準則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控制權轉移, 即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準則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核心內容是將合同相關的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因此新準則要求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 最後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 比較分析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等方面變化較大。

1. 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只提及合同變更款的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款收入確認與計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得到客戶認可, 二是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1]。

新準則對合同變更根據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變更可能作爲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也可能視爲原合同終止, 將合同變更部分與原合同尚未履約部分予以合併, 按合併後的新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還可能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爲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 這種情形會引起履約進度變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2]。

原準則沒有對合同變更事項的性質、交易對價的處理做出具體規定, 實際上是將建造合同視同一項單項履約義務, 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變更款計入總的合同收入中。隨着建造合同的多樣化, 合同變更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 如建造過程中新增加的採購和建造服務可能需要作爲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因此, 新準則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於強化財會和銷售等部門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 規範企業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財務信息。

2. 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

原準則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收入。企業確定合同完工百分比採用的方法是: (1)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 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1]。

新準則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 施工企業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合同變更、獎勵等可變對價等因素的影響。按新準則,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對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指引, 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均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對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 應採用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原準則只在某一期間確認和計量收入。新準則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期間確認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

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因新準則涵蓋範圍較廣, 有多種計量履約進度的方法。有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計量方法類似, 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實際上是投入法的一種,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和“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兩種方法實際上是產出法;有的計量方法原準則未提及, 如產出法中的“達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準則對投入法和產出法的應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採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 應調整已發生的成本並未反映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以及已發生的成本與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等。

對合同收入的金額, 原準則限定爲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新準則收入確認要求的不同之處在於, 其就如何估計可變對價, 並對這些估計作出限制以確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額外指引, 但估計可變對價的方法對職業判斷能力要求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構成

原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 (如耗用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機械使用費等) 和間接費用 (如下屬的施工單位爲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等)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1]。

新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爲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應滿足與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以及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等條件;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應當作爲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爲一項資產, 但資產的攤銷期一年內的合同, 企業可將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發生時確認爲費用[2]。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將符合條件的增量成本計入合同成本符合資產的定義, 再者其他準則一般也是將取得資產的直接相關費用計入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因此, 新準則對增量成本的會計處理理論上更有意義。

(二) 合同成本減值

原準則, 合同預計總成本 (至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成本+完成合同預計將發生成本) 大於合同總收入的, 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爲當期費用。計算公式爲:合同預計損失= (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準則, 合同成本的賬面價值高於“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餘對價減去爲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的差額”時, 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並確認爲資產減值損失, 同時規定,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但轉回後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2]。

按原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 “工程施工”餘額大於“工程結算”餘額, 差額作爲“存貨”列報, “工程施工”餘額小於“工程結算”餘額, 差額作爲“預收款項”列報。將預計損失確認爲當期費用, 其會計處理是,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 貸記“存貨跌價準備”, 即相應抵減存貨項目金額。按此處理, 可能會出現“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餘額大於存貨賬面餘額的情況, 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未提供具體指引。新準則對合同成本減值的確定方法與存貨準則類似, 預期能夠取得的剩餘對價扣除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相當於存貨準則中的可變現淨值, 只有賬面價值高於該項金額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總價款爲24 000萬元 (不含增值稅) , 合同建造期限爲兩年。甲公司於20xx年4月1日開工建設, 估計工程總成本爲20 000萬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實際發生合同履約成本11 000萬元。因建築材料價格上漲, 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生合同履約成本14 000萬元。經專業測量師測量, 履約進度爲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萬元)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萬元) 。

按原準則, 20xx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萬元-合同費用10 000萬元=-400 (萬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餘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萬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萬元=10 600 (萬元) ;“工程結算”餘額爲8 600萬元。因“工程施工”餘額10 600萬元大於“工程結算”餘額8 600萬元, 兩者差額2 000萬元在“存貨”項目列報。

20xx年12月31日, 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 (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合同預計總收入24 000萬元) × (1-40%) =600 (萬元) , 因此“存貨”項目列報數=2 000-600=1 400 (萬元) 。

按新準則, 20xx年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確認“合同資產”9 600萬元,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 計入“應收賬款”的同時衝減“合同資產”, 如果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超過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合同資產”科目會出現貸方餘額, 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合同負債”項目列示。甲公司預期能夠取得的剩餘對價=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已確認收入9 600萬元=14 400 (萬元) , 估計將要發生的合同履約成本爲14 000萬元, 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餘對價減去爲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萬元) , 20xx年末不考慮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下“合同履約成本”的賬面價值=實際發生成本11 000萬元-當期攤銷計入費用10 000萬元=1 000 (萬元) , 20xx年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1 000-400=600 (萬元) 。“合同履約成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列報, 則“存貨”項目列報金額爲400萬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11 000萬元。

按原準則, 因“工程施工”餘額10 600萬元小於“工程結算”餘額11 000萬元, 兩者差額400萬元在“預收款項”項目列報。無論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均爲600萬元, 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未說明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新準則, 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會影響“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 不會影響“存貨”項目列報數。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8 600萬元, 則“合同資產”項目列報數=9 600-8 600=1 000 (萬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11 000萬元, 則“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11 000-9 600=1 400 (萬元) 。

由此可見, 原準則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可能出現在無“存貨”的情況下,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其會計處理與“存貨”準則理念不符。按新準則, 在“合同成本”賬面價值金額內計提減值準備, 其會計處理能更好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需思考的問題

新準則是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將日趨複雜的交易事項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能夠更好地規範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推動我國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建築施工企業在執行新準則過程中, 一定會面臨新的挑戰, 有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新準則未提及施工企業會計覈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業傳統的核算方法, 即設置覈算累計成本加利潤的“工程施工”科目、設置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的“工程結算”科目, 還是採用出售存貨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即對已售存貨, 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爲當期損益。無論採用何種方法, 都要滿足新準則的特殊要求, 如新準則將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加以區分, 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屬於“應收款項”, 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 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屬於“合同資產”, 當履約進度大於已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屬於有條件的收款權利, 按新準則應通過“合同資產”科目予以覈算。

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 合同變更可能作爲單項合同, 也可能是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變更部分合並, 還可能將變更部分作爲原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不同的影響。如何處理變更合同, 需財會和銷售等部門人員共同決策。

雖然許多建造合同應視爲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但也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如何區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哪些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哪些履約義務在一段期間確認收入;實務中對於在一段時間內實現的履約義務, 應用投入法或產出法時, 如何選擇具體方法, 計算履約進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對可變對價合同, 如何確定可變對價金額, 在什麼時點將可變對價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問題都需要在實務中不斷總結經驗。

新準則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對財會人員職業判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執行新準則後, 相關人員應及時總結實務中的問題, 推動準則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xx[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xx:66-7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A].財會[20xx]22號, 20xx-07-05.

處理合同 篇6

處理方:

收購方

甲、乙雙方因生產經營的實際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就乙方收購甲方的廢舊物資(以下簡稱廢品)及相關事宜,經過充分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各方承諾及保證

1.1甲乙方共同承諾在進行本合同交易全過程中不採用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或對方任何人員,也不向對方或對方人員索取或要求任何條件。

1.2甲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處理本協議約定廢品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將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全面地履行相應義務。

1.3乙方承諾及保證其具備收購本協議約定廢品的合法主體資格,及合法進行再處理本協議約定廢品的條件和能力,且乙方承諾提供的相關資質證件、檢驗報告等真實有效,

1.4乙方承諾及保證其在收購本協議約定廢品後,確保按照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及工作流程進行處置,不造成環境危害及其他對社會公衆的傷害。

1.5乙方同意,如發生下述情形即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1.5.1乙方因合併、收購、重組或其他原因導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時;1.5.2乙方發生更名、地址變更等情形;

1.5.3乙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擔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他責任,被採取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對企業整體財產產生不良影響和威脅,且此種影響和威脅不能在發生後的30天內圓滿消除的;

第二條:廢品名稱及價格

廢品名稱,價格按每噸人民幣元計價。

乙方同意並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廢品均爲甲方日常生產產生的廢料、廢渣等廢舊物資,並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標的以其實際產生狀態爲準。

第三條:廢品的處理

3.1廢品的處理的頻率,雙方約定選擇下列第項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時內將甲方指定的廢品收購處置完畢。(2)乙方每日到甲方處進行廢品的收購處置,乙方應將當日的廢品在當日全部處置完畢。

3.2乙方負責廢品的現場收集、清理、裝卸。

3.3運輸廢品所需車輛,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車輛,由乙方負擔租車費用。

3.4乙方應確保廢品收購時和廢品收購處理完畢後現場的安全及清潔工作,並確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款項結算與支付

5.1乙方於本協議生效後3日一次性支付萬元預付款,協議結束3日內根據實際發生額度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結算價款,應採用支付。

5.3乙方在對甲方的廢品收購處置完畢後,應立即向甲方支付結算價款。

5.4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後3日內向甲方繳納保證金萬元,甲乙雙方合同期滿後,若乙方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爲,則甲方將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乙方,若乙方存在違約行爲,則甲方有權優先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得違約金。履約保證金不足的,乙方應在10日內補足;

5.5乙方出現如下任一情況的,甲方有權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a.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給工廠造成損失的;b.合同生效後,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的頻率處理廢舊物資的;c.乙方處理廢舊物資造成工廠環境污染,給工廠造成損失的;乙方給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環保事故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自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六條:安全條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員,有責任瞭解甲方的入廠需知,遵守甲方有關的安全和環保要求;乙方有關辦事人員或受僱於乙方的人員在甲方廠區內應遵守甲方所有廠規廠紀。

6.2乙方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得裝載過有毒有害或其他對貨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廠區內應按甲方規定的限速行使,運輸車罐體、送料管、油箱等密閉安全可靠,無滴漏、廢氣溢出隱患;由於乙方原因,乙方車輛在甲方廠區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對人員的人身傷害及財產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6.4在甲方的廢品處理現場,乙方工作人員在裝卸、處置、收購廢品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除非乙方能證明甲方有過錯的)。

第七條: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及轉讓

7.1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後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協議及對外轉讓本協議的權利義務。

7.2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履行本協議,且在甲方催告後的12小時內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的書面通知自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乙方在廢品收購現場及在甲方的工作場所範圍內因收購、處置廢品造成甲方人員或其他人員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響的,每出現一次,甲方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1000元違約金,乙方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經濟損失,且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價款的,應承擔延期支付的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計算。

第九條: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處理方式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與本合同有關或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提請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補充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協議份數及填寫要求

11.1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11.2雙方填寫本協議時應字跡清楚、明確,凡有塗改處無效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12.1

(以下無正文)

合同簽署: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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