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信怎麼寫簡單明瞭辭職報告,簡介扼要出事情的中心點,清楚原因和時間就可以了,不需要扭扭捏捏,也不需你的氣勢凌人,簡單易懂的辭職信看着都會舒服一些,告辭職信怎麼寫簡單明瞭辭職報告
辭職信怎麼寫簡單明瞭辭職報告1
辭職信寫作模板:
1、標題,在辭職信第一行正中寫上辭職信的名稱,一般以辭職信爲標題。
2、稱呼,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收辭職信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和姓名、稱呼,並在稱呼後加冒號。
3、正文,正文是辭職信的主要部分,首先要寫出書信辭職的內容,最後要寫出自己遞交辭職信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
正文
尊敬的各位領導:
您們好!
我從年月份來到公司,到如今已經有一年半了,非常感激公司給了我這個工作和學習的機會,使我得到了很多的歷練,同時我也得到了很多的照顧,在此我對關心過照顧過教導過我的領導們說聲謝謝。
如今,由於公司發展方向的轉變,把我從供熱中心調到了一線部門經過近兩個月的工作和了解,一方面,我發現自己在一線部門的能力有限,有些抓不到頭緒,擔心適應不了一線部門的各項工作,而不能爲公司創造更大的價值,如果因爲我個人的問題影響到公司整體我也於心不安。
另一方面,我家中出了些急事需要我立即去處理,隨時都可能因爲這些事影響耽誤正常的工作。所以經過我的深思熟慮,我決定向領導提出辭職申請,希望領導能夠批准,也希望領導能招聘到更加適合的人來做一線部門的工作。
現正式向公司提出辭呈,希望領導給予批准,謝謝。
此致
敬禮!
辭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辭職信怎麼寫簡單明瞭辭職報告2
「辭職需提前向單位提出預告」
勞動者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職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經常聽到有HR同行說,員工辭職了,但是我們還招不到人接手,他還不能走,他要走也可以,除非他不要工資了。
那麼,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員工辭職後用人單位不批准員工就不能走?勞動法對員工辭職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今天我們來說一說這個看似很簡單卻又讓很多HR蒙圈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規定規範的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俗稱員工辭職,下同)的內容。那麼,怎麼理解這條規定呢?本人認爲,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1、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
辭職是員工的自由,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充分享有辭職自主權。
無論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剛入職一個月的新員工,還是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了二十年的員工,不論員工的性別、年齡、種族等,只要員工想辭職,隨時都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藉口。
2、需提前向單位提出辭職預告
辭職提前預告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非試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在非試用期提出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爲避免日後扯皮,無論是試用期內還是非試用期,筆者都建議用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爲好。?
3、員工辭職是通知單位而不是“申請”
員工辭職,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這是很多HR存在的誤區。
通知和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其區別在於,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幹了,與你同不同意無關,無論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誰也別想攔住我”,後者是“我向你申請離職,需要經過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
所以,凡是員工辭職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預告義務,預告期滿後,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
同時,在預告期內,雙方都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後解除勞動合同。
4、員工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後,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並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時沒有招到合適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律效力。
5、員工有遵守服務期約定的義務
員工如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受用人單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而與單位約定服務期的,員工應當遵守該約定,如果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強行辭職,需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放某些員工走,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後,故意以領導不同意、出差在外籤不了字等“理由”拖着員工不讓走,如果員工強行離開,則以曠工、扣發工資等手段相威脅;有些則確實是一時間招不到合適人員接替其崗位。
甚至還有些用人單位耍賴,明明收到了辭職信,員工離職日快到了,改口說從沒收到過該員工的辭職信,如果員工強行離職,則以扣發工資等相威脅。
強扭的瓜不甜,既然員工去意已決,就沒必要強留了,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後放其離開,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與員工協商多工作一段時間,但儘量不要以扣工資威脅其強行留下。
退一步說,用人單位強行留其繼續工作,已經違反了勞動法,遇到較真的員工,會毫不猶豫地向勞動部門申訴,主張其權利,那又是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