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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說過完年是離職的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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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說過完年是離職的高峯,職場的風雲不斷的變化,年復一年,日復一日,上班族都會在什麼時候或者說是什麼時期離職的可能性最高,爲什麼說過完年是離職的高峯呢,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爲什麼說過完年是離職的高峯1

爲什麼說過完年是離職的高峯

1.管理者給員工畫的餅太大太虛

在職場上你可能不止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

你剛進入一個公司的時候,老闆給你描繪公司未來藍圖,那麼美麗那麼動人:現在的薪酬雖然低,但是等公司發展到XX階段以後就給你升職加薪,股票期權年終獎……

或者是你負責一個項目,領導鼓勵你好好幹,說項目完成就給你2萬獎金,然而當項目成功後拿到獎金你發現只有5000,說好的2萬呢?當你去找領導問清楚的時候,卻遭到領導的不屑:年輕人太看重金錢,不好吧!

員工:對不起,請不要在我需要生存的時候只跟我談理想,您畫的餅太大,吃不下,謝謝。

2.重用錯誤的人

有一種人你一定遇到過:他在領導面前極盡阿諛奉承之能事,拍馬屁拍的領導心花怒放,而在同事面前又是另外一副面孔。而且這種人還非常受領導的喜歡和重視,不用幹活更不用加班,只需迎合領導說好聽的就能穩穩妥妥的在公司待下來。相比之下,那些一心爲公司好,埋頭苦幹的人反而不受領導待見。長此以往,“優”勝“劣”汰,公司留下來的都是光說不幹的拍馬屁之人。

員工:原來這樣溜鬚拍馬之徒才能得到重用,看來我跟貴公司的企業文化不符啊,是時候離開了。

3.不考慮員工的未來發展

員工和企業之間的作用是相互的,企業需要員工的才幹、技能和奉獻來壯大發展,員工也需要企業這個平臺來獲得價值的認可、物質的回報、和發展的可能性。但如果公司只把員工當機器用,當苦勞力用,根本不去幫助員工成長,這樣員工的熱情很快會消耗殆盡。

員工:這樣的公司我還要留着過年不成?

4.員工長久以來的努力和貢獻沒有得到認可

公司和老闆每年總會表彰幾個“明星”,要麼是給公司拿下大客戶的,或者做出突出業績的,要麼是創造巨大收益的,沒錯,這樣的人是應該表彰,可是,最應該表彰的是那些埋頭默默苦幹的`人,那些幫助這些“明星”們取得突出成績的“配角”們。

但是,大部分管理者和老闆都只記得“明星”,忽略了這些“配角”的努力,從來沒有在公開場合肯定過他們的價值,所以,你也許能留得住“明星”,卻留不住“配角”。

員工:原來我就是公司那個可有可無的人,還是換個看重自己的公司發展吧。

5.給員工安排的工作遠超本職

大部分朋友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自己做的工作往往和職責不太相關,或者遠遠超過自己的職責範圍。經常被大材小用安排驢頭不對馬嘴的工作。

比如你本來是個總監,最主要的工作是設計最合適的制度,輔助公司業務發展,培養人才,然而領導天天叫你統計表格,寫PPT,才華得不到施展,白白耗費了精力和心力。

員工:我是來工作的,不是來打雜的!

爲什麼說過完年是離職的高峯2

每年的離職高峯一般在三四月份,通常是剛好過完年,該拿的獎金都拿了,用人單位新的目標已經制定,通常這個時候也需要招兵買馬,所以這時段辭職或者跳槽的情況比較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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