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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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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在現實生產中,離婚的是越來越普遍的現象了,離婚就涉及到孩子撫養的問題。其實家長離婚最痛苦的就是孩子,以下分享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1

雙方離婚後,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這個問題想必很多人都會有一個先入爲主的答案:那就是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會判給單一一方,但實際上,在撫養權問題方面,雙方是可以輪流或共同撫養孩子的雙方離婚後,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在對孩子撫養權商議問題上,要本着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這一原則,切莫因爲個人意願,傷害了孩子的 內心。

離婚了可以“輪流撫養”孩子嗎?

近年來,法院調解的離婚糾紛案件中,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撫養協議,夫妻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孩子,改變了傳統的離婚後孩子只能歸一方直接撫養的方式。通過輪流撫養,父母們都能在孩子成長曆程中盡一份力,讓孩子得到相對完整的親情,減少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

除此之外,離婚後輪流撫養孩子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協議應該明確、具體,並且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在撫養方式上,包括對子女與直接撫養當事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約定;對限制他人代爲撫養的約定;對輪流撫養交接的約定;對子女戶口、入托、入學、醫療保險、民事代理問題的約定;對終止輪流撫養協議事由(如再婚、遷居)的約定;對臨時處理有關事宜(如在輪流期間,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撫養或需要雙方共同直接撫養等)彈性條款的約定,等等。

2、輪流撫養時限應注意的問題。

輪流撫養時限,包括輪流撫養的期限、終期、每次輪流的時間週期。輪流的週期不宜過短,也不宜太長。一般認爲,對輪流週期的確定,學齡前少兒,一般以一至兩個月爲宜;如果子女已入學,最好以半個學期或一個學期作爲一個輪流週期,以便於子女的學習與生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各自直接撫養的時間,不一定強求一致,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3、撫養費用的承擔。

輪流撫養子女並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撫養時,可以免除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保證子女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雙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由約定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4、探視權的行使。

在探視權利上,一方直接撫養時,應保證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所以簽訂輪流撫養協議時,應對探視子女的方式、地點、時間等加以約定。

最後,除了父母雙方約定的撫養協議必須合法外,輪流撫養的行使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否則將不受法律保護。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2

一、我國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是什麼?

夫妻離婚不想要傷害孩子,最好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配合辦理離婚手續,協商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共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明確法律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哺乳期內至2週歲前撫養權歸女方以及父母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等。在有關法律規定方面取得一致後繼續往下談。

2、充分理解對方關於孩子撫養問題的心態

切忌盲目溝通,有道是“侃侃而談,無所事事”。先摸清對方關於孩子撫養問題的基本態度:是否有談判的餘地,有多大餘地,是否在利用孩子問題要求更多財產份額等。

3、撫養費問題

撫養費是焦點問題之一,一是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一是撫養費支付問題。數額的確定相對比較容易,一般爲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問題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接受方主張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

4、探望權的問題

這個問題一般不會太麻煩,畢竟,父母雙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愛和母愛。但是,關於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送回孩子的時間必須規定清楚,以免後患。

5、大額開支問題

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開支具有不可預知性,所以,數額往往無法確定;數額巨大,可能超過承受能力;發生時間可能在孩子18週歲以後。所以,建議在談判時注意明確上述關鍵點。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 第2張

二、關於財產問題的談判

1、明確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必要的

有據可查的'規定:平均分割,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照顧付出較多的一方,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要求對擬分割財產狀況的真實性負責

很多人有一種誤解,認爲只要把財產轉移了,就萬事大吉了。其實不然,離婚後2年內,一方發現另一方有轉移行爲的,均可再行訴訟。這一點,在談判過程中可以明確。

3、遵從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則

如果雙方沒有讓步的意思,談判時儘量遵從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交涉,不要獅子大開口,也沒有必要無謂的妥協。

4、爲了儘快解除婚姻關係做出財產讓步

有時候,爲了儘快解除婚姻關係的一方,可能願意少分財產,這對雙方來說的都是一個契機,談判時,要好好利用和把握。

5、適度利用對方過錯證據

有關過錯的規定,已經解釋很多次了,此不贅述。如果一方掌握了對方確鑿的證據,當然可以加以利用;如果證據不充分,可以採取攻心戰術。

6、注意實際支付問題的談判

協議歸協議,需要實際交付纔算最終完成了財產分割。所以,在談判時,一定要將交付方式與期限談清楚,不可模棱兩可。

7、關於債務分擔問題

共同債務分擔問題,注意其真實性,很多時候,對方可能僞造債務。所以,溝通之前先覈實債務真實性是必要的。一般情況下,需要將個人投資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分開。

隨着離婚率的不斷上升,越來越多的人都選擇了離婚,這也是不可避免的情況,但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3

一、離婚協議可否約定輪流撫養孩子

據瞭解,很多夫妻離婚時不放心孩子交由對方單方撫養,希望自己能在孩子成長曆程中盡一份力,讓孩子得到相對完整的親情,減少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傳統離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有權探視子女,但當前探視權的行使實際上經常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夫妻雙方經過調解協商,往往希望用輪流撫養的方式撫養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

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但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這主要是因爲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複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爲都不受法律保護。協議輪流撫養作爲一種新的撫養方式正逐漸在全國各地被接受和運用,但就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協議輪流撫養的還是算少數。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裁決,以子女最佳利益爲原則。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 第3張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是雙方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雙方是否是協商一致。

注意: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最不傷害孩子的離婚方式輪流撫養 第4張

(二)、關於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並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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