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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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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夫妻之間在離婚之後,除了要處理財產的分配問題之外,孩子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對於父母來說,都是不希望和孩子分開,下面看看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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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孩1歲多離婚法院判給誰

一般會判給女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小孩怎麼判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週歲以上的小孩怎麼判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

3、十週歲以上的小孩怎麼判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

二、爭奪撫養權如何取證

1、即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

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如果一方的教育修養比較高,可以更好的教導孩子。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或者是雙方距離都一樣,就要看哪一方的居住環境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了。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爲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爲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希望即使夫妻離婚了也能夠讓孩子有個良好的生長環境。

三、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總原則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2)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3)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2

一、夫妻離婚一歲的孩子怎麼判?

孩子一歲離婚應該判給母親,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撫養費計算標準、方法及法律依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承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 第2張

(1)關於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

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爲確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准許。確定子女撫養費有以下3種具體的計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方式。

子女撫育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一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二是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3)關於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期限。

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原則期限是指撫育費的給付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後,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一般情況下,孩子比較小優先考慮判給女方撫養,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階段支付等多種形式,但是如果母親無法承擔養育孩子的能力,也可以考慮判給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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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一週歲怎麼判

孩子一歲離婚應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進行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一週歲孩子怎麼判 第3張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起訴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解除同居關係有哪些方式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有兩種方式:

(一)、以協議方式解除:

同居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係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爲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後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係。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一種情況: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只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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