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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6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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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當我們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就必須報警需求警察的幫助,交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們遇到問題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報警。那麼在警察的處理下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是多久呢?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1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爲受到複覈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複覈結論後三日內將複覈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結論。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複議嗎

我國公安部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複覈規定: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七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七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2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採取的措施

(一)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 第2張

(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作爲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鑑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採信也可以不採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爲被告出庭應訴。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3

交通事故複覈最壞結果

撤銷或者維持原認定結果。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交通事故複覈後不服起訴期限 第3張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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