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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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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或者沒有生存能力的一類人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一般最常聽的就是未成年的監護人,一般就是指其父母,以下分享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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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到位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5、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

6、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7、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8、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2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爲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爲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 第2張

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吸毒、賣淫。”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6、《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7、《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8、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爲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爲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3

一、監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不受不法侵害。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二、哪些人可以成爲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主要職責八個 第3張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哪些情況下需要指定監護?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監護是重要的民事權利,父母、祖父母及其它近親屬都可以成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生活中監護人基本都是父母。監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照顧子女生活、負責對其教育、代管其財物並代理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也是可以改變的,孩子沒有合適監護人的話,法院可以指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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