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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5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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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是道德上的底線,還是違法犯罪,違背良心的事情我們都不能做去觸碰,大家在平時的生活中,一定要堅守自己做人的準則,下面來了解一下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

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1

一、新民法典破壞他人婚姻有什麼後果?

“婚姻中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係,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行爲。一方和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的行爲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理應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是對於道德層面的懲罰,我們不過多敘述。從法律層面來說,對於一方和第三者的懲罰可分爲以下三類:

(1)黨紀行政處分

黨紀行政處分僅適用於特定身份的人,例如出軌方或者第三者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體制內單位上班,公衆對其寄予了較高的道德期望,婚內出軌的行爲將受到公衆的嚴厲指責,甚至會受到單位的行政處分。

(2)民事責任

在一些第三者行爲極其惡劣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向第三者提起侵權之訴。即如果一方曾經給第三者購買過大額財物,配偶提供足夠的證據,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大額財物,使第三者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失,在此我們也把它定義爲處罰。

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出軌方及第三者觸犯重婚罪的情況。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後果。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二、破壞他人的婚姻如何處理

1、破壞他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說會有什麼懲罰。但是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如果破壞的是軍婚或者是重婚的話,那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從法律角度來說,第三者插足婚姻之後,沒有對沒有一方造成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處罰跟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因爲插足婚姻而威脅到了一方的生命或者是發生了衝突導致某一方受到傷害嚴重的是需要被拘留和賠償的醫療費用,還需要接受相關機構道德上的譴責跟正確引導。

所以通過對上述內容的瞭解可以知道破壞他人婚姻是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的,因此如果夫妻之間如果是因爲感情出了問題,那麼就需要按正常的離婚流程來辦理對應的離婚手續,要從源頭解決問題。

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2

捏造事實破壞別人婚姻的法律後果

有關捏造事實破壞別人婚姻的後果, 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在我國《民法典》中沒有明確提出捏造事實破壞別人家庭犯法的規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如果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只是根據中國的《民法典》規定和傳統習俗,此種行爲極爲不道德。

首先,捏造事實破壞別人婚姻,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爲,法律是不會追究。

其次,捏造事實破壞別人婚姻,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 第2張

最後,有配偶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方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能否向破壞婚姻的第三者要求賠償

受害者配偶能否向破壞婚姻的第三者請求損失賠償,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不過從侵權角度考慮,第三者的行爲違反了法律有關保護婚姻與家庭的規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於婚姻關係享有的配偶權利,並造成了實質性的財產和人身損害,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爲,受害配偶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也已經有了這樣的審判實例。

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3

一、破壞他人婚姻罪會判幾年?

破壞他人婚姻法律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照《刑法》規定該情形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則是我國爲保護軍人婚姻而特別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爲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爲,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爲,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爲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纔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爲前提。

破壞他人婚姻的後果 第3張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爲。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爲,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係,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爲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爲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爲或不作爲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爲。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壞他人的婚姻這種行爲一般的情況之下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如果在有婚姻的情形之下與他人結婚或者是同居的生活在一起,那麼就會構成重婚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處罰,同時受害方還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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