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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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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吸毒是違法行爲,法律是對我們的保護也是我們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的,對於法律其實是涵蓋了我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以下了解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1

吸毒案底是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的,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規定如下: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由《戒毒條例》得出,吸毒對於本人的社會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其子女也不會受到影響。

擴展資料:

現實中,有吸毒行爲的人,可能涉嫌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時就要對此罪進行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

(一)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參照最高檢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三)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並處罰金,根據具體的情節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從重處罰也是在這個幅度內從重,不會超過三年。

吸毒的害處每個人都是有目共睹的,毒品具有很大的癮一旦接觸就很難戒除,因此對於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我國的法規對於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有着更爲嚴厲的處罰,因此我們在生活中要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2

一個吸毒家庭會給孩子帶來什麼負面影響?

影響一、吸毒者的家庭是支離破碎的家庭,而生長在這樣的家庭中的孩子則是缺少家庭關懷和愛護的孩子。有一首催人淚下的歌曲唱到“沒媽的孩子像根草”,而在吸毒的家庭,孩子即使父母都在,卻也連根草都不如.他們輕者得到父母的關心和愛護,重者甚至會遭受殘酷的虐待,更有甚者被出賣換取毒品。

生活在吸毒家庭的孩子,常常伴有不艘康的心理早熟,性格變態,行爲具有攻擊性和反抗性,極易在特定的條件下違法犯罪。

影響二、如果母親在懷孕期間吸毒,毒品可以通過胎盤進人胎兒體內,使胎兒中毒而發生崎形、發育障礙、流產、早產或死胎。

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第2張

吸食{海洛}因的母親其胎兒可在出生後出現戒斷症狀,包括煩蹂不安、驚厥、時常尖叫、呼吸急促、反胃、嘔吐,而往往只要伏在母親懷裏吃口奶或嗅幾口煙,馬上就好,彷彿孩子天生就要吸毒似的。其實是母親在懷孕期間吞雲吐霧時孩子已在自己毫不知覺的情況下成了一位“成痛者”。

影響三、孩子缺少父母的愛,卻每天看到自己的父母自顧自地吸毒,孩子天然的好奇心很容易在條件適合的時候開始吸毒,比如有的在抽屜裏看到了父母常抽的那種東西(毒品),他們會學着父母的樣子抽吸,進而上癱。

而孩子吸毒後爲籌集毒資.男孩常去偷盜、搶劫,女孩常去賣淫。同時吸毒的青少年往往對前途失去信心,覺得前途渺茫,注愈力不易集中,常伴有心理變態和性格缺陷,行爲具攻擊性和反抗性,思想混亂,沒有確定的生活目的和理想,家庭觀念淡漠甚至仇視家庭,仇視接受教育。

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3

有吸毒前科子女政審受影響嗎

吸毒對後代政審是會有影響的,如果直系血親因爲吸毒被抓、有吸毒記錄或者正在服刑,那麼政審是不會通過的。根據法律規定,吸毒是違法行爲,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應當予以處罰。此外,還將影響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務員考試、警察招考、銀行招考、警察院校招考、軍校考試等政治考試,政治考試不及格的,不予錄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影響政審的因素是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爲政審不合格: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吸毒人員對子女的影響 第3張

(7)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爲的;

(16)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覈被確定爲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覈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爲,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覈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 第四條 考覈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迴避的關係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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