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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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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或多或少了解過吸毒,吸毒有零次和無數次,一旦接觸上了毒品,就很難戒除掉,就會上癮,弄得家庭支離破碎,下面小編整理了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1

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吸毒的案底影響如下:

1、吸毒以後會被警方納入動態管控、責令社區戒毒,入住賓館會有警察查房、要求定期檢測。

2、在成功戒毒後三年纔可以申領駕駛。

3、即使是取消動態管控,吸毒記錄也不會消除,仍是警方重點控制的對象。

4、吸毒的都要受到行政處罰,會有違法記錄存在,會在一定程序影響自己的生活

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擴展資料:戒毒人員迴歸社會的困境

1、心癮困擾戒毒人員生理脫毒後,軀體依賴基本消除,但還有稽延性反應,心理上無法擺脫毒品對中樞神經系統作用產生的特殊精神效應。

2、復吸困擾復吸是多方面的綜合作用所致,吸毒人員戒毒經歷相似,出所後容易與毒友又走到一起。

3、違法困擾吸毒和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是孿生兄弟,戒毒人員迴歸社會後,面臨家庭成員的遠離、親情的缺失、朋友圈的引誘,極易走上覆吸道路。

4、家庭支撐毒品不僅破壞個人健康,對家庭的影響也十分深遠。家庭在戒毒人員身心康復過程中起着非同尋常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家庭支持能夠增強戒毒人員與毒品作鬥爭的信心和勇氣,激發內心的強大能量

5、信心支撐經過脫毒治療、矯治康復、鞏固訓練後迴歸社會的戒毒人員,內心十分渴望自己成爲正常人,也羨慕過上正常人的生活,希望很好地融入社會,在社會體系中找到自己的座標。

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2

吸毒案底是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的,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規定如下: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由《戒毒條例》得出,吸毒對於本人的社會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其子女也不會受到影響。擴展資料:現實中,有吸毒行爲的人,可能涉嫌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時就要對此罪進行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

(一)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參照最高檢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第2張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三)從重處罰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並處罰金,根據具體的情節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從重處罰也是在這個幅度內從重,不會超過三年。吸毒的害處每個人都是有目共睹的,毒品具有很大的癮一旦接觸就很難戒除,因此對於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我國的法規對於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有着更爲嚴厲的處罰,因此我們在生活中要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3

一、吸毒人員新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依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衆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爲的。

吸毒人員子女就業規定 第3張

二、強制戒毒如何實施

1、嚴禁吸食、注射毒品,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強制戒毒辦法》明確規定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各級公安機關要經常開展面向廣大羣衆的禁吸戒毒法制宣傳教育,讓羣衆充分認識吸毒的危害,教育羣衆特別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襲的青少年遠離毒品,提高羣衆抵禦毒品侵害的能力。

對吸毒人員一定要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對吸毒人員交代和揭發的零售分銷毒品及容留、引誘、強迫、欺騙他人吸毒案件的線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締地下毒品零售市場、吸毒窩點,摧毀毒品分銷網絡。基層派出所要切實掌握轄區內吸毒人員的底數,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要按照《強制戒毒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強制戒毒,對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戶口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的監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

2、加快強制戒毒所的建設,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戒毒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統一規劃,報政府批准後實施。需要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及時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建所計劃,解決必須的財力、物力、人力,儘快開展強制戒毒工作。

強制戒毒所應當逐步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和必要的醫療設備、文體活動器材,不斷提高戒毒效果。強制戒毒所應創造條件開展一些生產勞動項目,組織經脫癮治療身體已經康復的戒毒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矯正吸毒人員好逸惡勞的不良行爲,向戒毒人員傳授勞動技能,爲他們重返社會後解決就業問題、重新做人創造一定條件。

3、切實落實戒毒脫癮出所後的幫教措施,降低復吸率。戒毒人員戒毒期滿,已戒除毒癮的,在解除強制戒毒時,簽發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強制戒毒所、戒毒人員本人及家屬;

戒毒人員所在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簽訂幫教合同書,落實幫教措施,鞏固戒毒效果。各級公安機關要隨時掌握本地區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出所人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努力降低復吸率。

在我國對相關的吸毒人員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規定一旦發現這類人員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對其的戒毒工作進行相應的戒毒。將其送到戒毒所中,根據相關的科學方法,進行相應的戒除工作的安排。維護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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