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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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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在我們的生活中,由於各種行爲導致他人或者自己受到人身傷害是很常見的事情,而受傷的程度鑑定有輕重之分,一般需要由專業的機構來進行鑑定結果,下面是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

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1

一、輕傷鑑定標準有幾個等級

(一)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三)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四)如鑑定爲輕傷或重傷,行爲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輕傷害案件

輕傷害案件並不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單獨的案件類型,它實際上是故意傷害案件中的一部分。故意傷害行爲可能造成的傷害結果有四種: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造成輕微傷一般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爲而不作爲犯罪論處,因此故意傷害罪以造成輕傷爲起點。我們這裏討論的“輕傷害案件”是指行爲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情達到《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中輕傷標準的故意傷害案件。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款應是針對造成輕傷後果的故意傷害行爲的處罰,也就是說輕傷害案件一般判處較輕的.刑罰。另外根據刑訴法及解釋,輕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輕傷害案件的審理不僅要對案件刑事部分進行判處,還要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處。

三、輕傷重傷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可知我國將傷害分爲了三級:重傷、輕傷、輕微傷。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

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的後果爲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爲主,損傷當時傷情爲輔,綜合鑑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鑑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我國對於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傷情鑑定要求相當嚴格,一般的傷情鑑定由公安機關內部的法醫部門進行鑑定,如果案件需要,也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但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輕傷鑑定標準等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2

常見的輕傷一級類型有:一眼虹膜完全缺損、肋骨骨折6處以上、膝關節韌帶斷裂伴半月板破裂、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等等。

常見的輕傷二級類型有:鼻骨粉碎性骨、斜視、複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肋骨骨折2處以上、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等等。

輕傷一級跟二級怎麼區分

輕傷有一級和二級的標準,並沒有甲級和乙級的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聯合頒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從2014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執行,原有的人體損傷鑑定標準失效。該《標準》將人體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劃分爲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五個等級,將重傷分爲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 第2張

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更加符合訴訟要求,爲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3

一、輕傷一級和二級一般會怎麼判?

輕傷一級和二級一般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犯了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主觀上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隨意毆打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殘疾人、老年人、城市流浪人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導致受害人自殺或精神失常,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犯罪行爲。受害人因治療傷情所導致的,合理的、必要的,損失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予以給付。因此,造成輕傷一級的傷害後果,應當綜合其他情節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範圍內予以量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一級和二級標準 第3張

二、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爲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爲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也就是達到了輕傷以上的後果,必須要按照故意傷害自來對此定罪量刑,需要按照《刑法》規定來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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