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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的意思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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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的意思,生活在法制國家下,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都要做到的,需要依靠法律的約束規範自己的行爲,不要輕易的觸碰法律,一旦觸犯法律就要承擔其相應的後果。以下分享釣魚執法的意思。

釣魚執法的意思1

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爲。這種行爲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爲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爲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爲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釣魚執法的意思

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爲“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爲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爲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爲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爲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爲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爲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爲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爲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爲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爲,基本上屬於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爲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釣魚執法的意思2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意思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採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爲,而後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爲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件“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絡犯罪分子纔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件,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釣魚執法的意思 第2張

釣魚執法的社會反響:

“釣魚”執法的行爲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爲: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爲,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釣魚執法的意思3

(一)釣魚執法合理存在的意義

1、釣魚執法降低了執法的成本。釣魚執法由於它的執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執法人員能夠深入到違法犯罪的活動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證據,並且明白違法行爲發生的完整行爲模式而且能爲拘捕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條件。比如在查處黑車的過程中,我們其實還有別的執法手段可以選擇,比如將本市的全部車輛進行一一排查

這中地毯式的查處必定會使得漏網之魚大大減少,提高打擊的'範圍。但是就實際而言,這種手段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執法人員傾巢出動也不一定能夠保證有足夠的人力。相比之下的釣魚執法便具有的完全的優勢,因爲它只需要消耗很小的一部分人力物力,而且能夠提高打擊的精準度。

2、釣魚執法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在社會政治、經濟等活動中,一些成員擁有另一些成員無法獲得的信息從而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打擊黑車的過程中,黑車司機就掌握着執法人員很難掌握的信息,那就是黑車司機很清楚自己的違規經營黑車的身份,但是執法人員卻很難得知。

這時候執法人員便處於信息的盲區,是一種絕對的信息劣勢地位。而“釣魚執法”的方式,可以使得執法人員深入黑車經營的過程中,主動識別黑車司機的信息從而走出盲區。所以在這一點上“釣魚執法”擁有着其他執法方式不能比擬的優勢。

釣魚執法的意思 第3張

(二)釣魚執法不合理性的思考

1、釣魚執法違反了執法行爲合法性的原則。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也就是說,一個執法行爲不能僅僅是看上去合法,它在執行的過程中也需要依據正當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

但是在上海的“釣魚執法”案件中,我們看到的是執法人員也就是“鉤子”強行拔下了鑰匙,這樣顯然是不合乎正常的執法程序的,也是不合法的。

2、釣魚執法與刑罰預防目的相悖。刑罰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直接目的則是預防犯罪。而釣魚執法已經不僅僅是引誘人產生違法行爲,甚至直接導致了違法行爲的發生,這顯然不是我們設立刑罰的最初目的,因爲這種行爲懲治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經犯罪的人。長此以往必將導致社會道德敗壞,犯罪頻發。

3、釣魚執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規定。由於釣魚執法是一種特定環境下使用的執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進行。但在執法實踐中,突發事件很多,執法人員通常爲完成破案率或在經濟利益的驅逐下,主動“釣魚”,並未嚴格按照執法程序執行。因此,我國的釣魚執法程序是令人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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