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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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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在生活中大家應該都很關注關於法律的事情,法律有很多的作用和知識,施工索賠就是法律所提及的一個知識點,而大家都會去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那麼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

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1

開庭時原被告均有權知道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齡工作單位,等情況。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複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因此,被告是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證據,跟承辦法官聯繫就好。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複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的證據材料。開庭質證的時候,對於對方的證據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以要求覈對原件或者申請鑑定。法官收到的案卷材料都是要存檔的。

案件結案之後,可以去檔案室查檔。雙方當事人以及訴訟代理人都可以要求查閱和複印。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

被告是在民事案件中,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開庭時原被告均有權知道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齡工作單位,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2

被告律師可以獲取原告個人信息嗎

這個是和案件有關係的信息可以調查的。

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瞭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法規如下:

《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面對這樣的情況下的話,被告律師可以在案情需要的情況下獲取原告的個人信息,而且這個個人信息必須是在案件有關係的範圍之內,其他信息不可以進行獲取

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 第2張

被告律師有權利調查原告個人資料嗎

新《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可見,律師有權利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就可以了,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證”俱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涵)。

不過,雖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律師自行取證一般是比較困難的,被告方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師自己還要承受人身風險。

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3

1、法院立案時,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但主要是住址等用於區別於其他人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複印件。

2、提供被告的住址信息是法律規定的原告的義務,法院只能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聯繫方式去找被告,確定被告。如果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的詳細地址和聯繫方式,法院會認爲沒有明確的被告,不會立案受理案件。即使受理,無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也就無法正常的審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被告可以查原告身份信息嗎 第3張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結婚證及複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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