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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兩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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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兩人關係,戀人之間的相處,無論一開始有多美好,感情都會在家長裏短中消磨殆盡,我們生活中很少能看到愛情細水長流的夫妻,大部分家庭吵架鬧矛盾都是常態,如今離婚已經是社會上比較普遍的現象了,下面來看看離婚後兩人關係是什麼?

離婚後兩人關係1

法律分析:離婚後,雙方就沒有關係。如果有共同的孩子,就是前妻,如果是表親結婚,離婚後也改變不了以前的親戚關係。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協議離婚後夫妻雙方配偶身份關係解除,但有一同撫養子女承擔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關係。離婚後夫妻雙方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後兩人關係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關係

婚姻關係的解除,只是夫妻雙方的基於婚姻而存在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歸於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存有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爲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致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該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父母子女身份關係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

夫妻關係和父母子女關係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兩性基於自願而結成的婚姻關係,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爲而消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人爲解除。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

離婚後兩人關係2

一、離婚對夫妻人身關係有哪些影響

(1)結婚自由權恢復。

婚姻關係解除後,男女雙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無權干涉。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與他人結婚,只有當配偶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以後,纔有再婚的自由。我國法律對再婚沒有始期的限制。

(2)扶養關係終止。

夫妻離婚後,隨着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也同時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

(3)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離婚後,夫妻雙方失去了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彼此無權再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遺產。

(4)代理權的消滅。

夫妻之間的代理權以夫妻身份爲條件。離婚後,這種代理權消滅。

離婚後兩人關係 第2張

(5)同居義務消滅。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內容之一。離婚後,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歸於消滅。

(6)姻親關係消滅。

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婚姻所產生的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歸於消滅。我國對此法律中沒有規定,在現實中多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是否解除姻親關係。

二、離婚登記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夫妻離婚是終止婚姻關係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如果有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就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那麼也會出現婚姻關係終止的效果。不過,我國目前沒有自動離婚,因此就必須要夫妻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之後,才能解除彼此之間的夫妻關係。否則的話,就算已經分居十多年,在法律上也還是夫妻。

離婚後兩人關係3

離婚後的男女常常會形成這些關係:

1、仇視於懷

或許分手並非其中一人的本意,所以,在不得不接受這個現實之後,Ta連帶着對昔日伴侶,對這段婚姻都充滿了仇恨,向所有的朋友控訴對方的`不良不忠不規不矩,在一切可能的空間播灑下仇恨的氣息……誰也不能在Ta面前提起對方,這個話題絕對是一枚定時炸彈,一不小心就可能被爆黑全身。

2、週末一家親

孩子讓一切都變得更爲複雜起來,不管離婚後孩子判給誰來監護,但你都沒有權利阻止孩子的成長環境裏少了任何一方的愛。一切都以孩子的成長需求出發,會令你們的相處更加自然愉快。因爲有了孩子,離異夫妻可能永遠都不可能真正地“分手”,你們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太多了,與其冷漠刻薄相對,不如製造週末一家親的溫馨景象,尤其是學校的親子活動,雙方最好一起參加。

離婚後兩人關係 第3張

3、尋常朋友

其實所有的過去都不可能輕易抹掉,不能做夫妻,不必做仇人,不願再死纏爛打,那就做尋常的朋友好了。做尋常朋友,若即若離若有若無,應該是前任的最佳境界。Ta的生活不再與你有關,而你的也是,但並不排除偶爾的關心、問候,當然不必在生日、情人節再爲Ta準備禮物,只是,在某些需要幫助的時候,你和Ta,並不是不可以坦然出現在彼此面前的。

4、瀟灑路人

既然分手了,就表示和兩人有實在過不下去的理由,既然如此,何必還要裝出再做朋友的勉強樣子?甚至連仇恨、尷尬、懷念、關心通通都不要有,就當從未認識過此人,或是把Ta僅僅當作曾經認識的一個人。從此再無關聯,包括痛與樂、老與病,如此做法,多麼乾脆瀟灑?

5、贍養型

因爲做過他的老婆,所以他必須負有贍養的責任,而她也自動有了被贍養的權利,尤其有了孩子,她會更有理由三天兩頭地找前夫商量裝修、興趣班、旅遊、度假之類的問題。她基本上很少考慮自己的生活,她打着被贍養的旗號,遊移在自己和前夫兩個家庭之間,樂此不疲,甚至還可能會對前夫新女友指指點點,並且不介意在血拼後直接去前夫家請前夫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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