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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4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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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被不同的人、事和物影響,就比如在婚姻中會出現夫妻二人不想離婚,但是也不想過的現象,就會寫一些夫妻協議。以下分享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

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1

夫妻雙方協議書1

雙方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如下協議:

一、 雙方自結婚登記後至本協議簽訂前的財產由夫妻共同享有。

經雙方確認目前夫妻共同財產有:傢俱、家用電器、生活用品,除此以外無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

二、 自本協議簽訂後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享有:

1. 一方勞動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資購置的財產;

4. 一方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5. 一方投資、生產、經營的收益;

一方取得的債權。

三、 自本協議簽訂後一方發生的債務由一方自行負擔,另一方無需承擔;但是因撫養、保護、教育、管理、照顧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而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

四、 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並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承擔扶助供養的責任。

五、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並且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人: 立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

夫妻雙方協議書2

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xxxxxx,身份證號碼:372xxxxxxxxxxxxxxxx。

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xxxxxx,身份證號碼:372xxxxxxxxxxxxxxxx。

我倆於XX年X月X日註冊登記結婚。婚後由於雙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買各自所需的物品,爲了免除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經夫妻雙方協商,就結婚之日起至簽訂之日止婚姻存續期內各自所買的財產作如下協議:

一、xx年X月年購得位於市xx區xxxx住房一套(房屋處於李xx所在工作單位內),房產證號:長房權證xx字第xxxx號,三室一廳,70.39平方米,爲李xx單獨購買,房屋產權歸李xx單獨所有,張xx無任何所有權利。

二、xx年X月屬李xx父母所有的私房拆遷,分得安置房一套(位於XX市xx區xxxx),二室一廳,100平方米,房屋補差價款及所有裝修費用均由李xx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劉xx單獨所有,王xx無任何所有權利。

三、xx年張xx在xx縣xx村建有私房一棟,與父母同住,建房費用已由李xx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張xx單獨所有,李xx無任何所有權利。

四、將來王xx父母去逝後所留財產,歸王xx單獨所有。

五、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獨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錢,債務方應立借條爲憑。所借款項,必須在婚姻存續期內償還給對方。

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屬一方個人行爲,由當事人一人負責償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第六、第七條內容適用於婚姻存續期內簽訂之日後的行爲。

八、簽訂之日後婚姻存續期內所購財產,以支付價款一方爲所有人。如屬共同購買,雙方另作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字:

  協議人簽字:

  20XX年X月X日

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2

夫妻二人籤的協議有效嗎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爲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衝突的,則應以後籤的協議爲準。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爲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民法典》中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爲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 第2張

夫妻忠誠協議法官解釋

所謂的“夫妻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一般在實踐中,忠誠協議表現爲婚姻關係中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變動,如上述案件中車某違背協議約定,則引發房產歸對方所有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3

1、離婚必須寫離婚協議書嗎?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你們是否都同意離婚,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一致,如果雙方對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選擇辦理協議離婚的,就一定要準備好離婚協議書。

當然,如果雙方分歧較大,對於離婚問題無法協商一致,需要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則準備相關的證據證明材料即可,不必寫離婚協議書。

2、可以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嗎?

離婚時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約定很常見,但在避免離婚財產分割糾紛的同時,也帶來了隱患。因爲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你可能不完全知情,貿然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僅會遺漏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且離婚後就算我們想再分割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由於事先在協議中做出此類約定,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名義上的夫妻協議書 第3張

3、可以在協議中約定讓對方“淨身出戶”嗎?

首先,“淨身出戶”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通俗點說,淨身出戶就是指讓對方退出婚姻時,放棄一切財產,如果在協議中約定了“淨身出戶”這樣的條款,很可能因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違背平等原則而無效。

這裏建議大家不要總想着讓對方“淨身出戶”,我們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將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自己所有,並且注意離婚協議中的表述應當足夠嚴謹,符合法律的規定,保證離婚協議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4、可以約定撫養費僅給付至孩子18週歲嗎?

很多當事人認爲,孩子的撫養費僅需要給付至18週歲就夠了,這是一個很常見的誤區。記住,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孩子18週歲之後正是讀大學的年紀,往後還會涉及談婚論嫁等,處處用錢,這些錢由誰出,怎麼給,在離婚協議中都要做出細緻的規定。

5、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了可以撤銷嗎?

開篇我們已經說過了,如果雙方沒有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自然不涉及撤銷一說。

但是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這時還能撤銷離婚協議嗎?作爲婚姻繼承律師,可以明確告訴大家,法律規定了救濟途徑,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如當事人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遭受了欺詐、脅迫,同樣可以撤銷離婚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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